小弟先謝謝您們的寶貴建議。 剛剛去樓上仔細看了國稅局的財產清冊,我父親的資料,不是零就是查無資料。應該也就是兩袖清風,沒有任何財產或是欠稅?目前正在等待金融機構那邊的清冊下來。也會請妹妹去申請印鑑證明,跟她的全戶戶籍謄本。 遺產稅完稅證明或是免稅證明書,我明天去國稅局問問看怎麼申請。 再次感謝您們(鞠躬
https://cmchengaa.pixnet.net/blog/post/448017236-%e4%ba%ba%e7%94%9f%e5%be%8c%e4%ba%8b%e7%9a%84%e8%99%95%e7%90%86%e6%b5%81%e7%a8%8b這個網頁的資訊,應該是我目前看過最詳細的。
灣岸最速 wrote:繼承人只有我跟我妹妹...(恕刪) 自民國98年6月12日開始,民法已修改概括繼承為全面限定責任,也就是說,原則上只要沒有要拋棄繼承,就是法定限定繼承!限定繼承修法的目的就是希望保護繼承人的權益,所以限定繼承不用辦,繼承人不用像過往「概括繼承」必須承擔所有責任,背上一輩子的沈重負擔。★不過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沒有要拋棄繼承,繼承人必須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前陣子把資料送去法院,昨天收到民事裁定,法院說要把裁定登載在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我想請教有經驗的朋友們,民事裁定的上方,有我個人的名字、住址跟身分證字號。這些私人的資料,也會一併刊登在報紙上面嗎?謝謝大家的回覆。感恩!
法院公示催告公告,公告事項有陳報人的姓名住址,被繼承人的姓名,法院依法進行公示催告程序,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它適當處所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我想這張紙應該是貼於法院外那走道的公佈欄或電子看板吧法院來函是說,陳報遺產清冊准予備查,於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六個月內,將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陳報法院,並提出相關文件。所以我的理解是,我看那催示公告是5/17發文,而這應該有六個月,六個月期滿後,六個月之內,需要處理情形回報法院不知是否有誤???還有,我發現,這家事法庭函,除了正本發給繼承人另外,還有發文副本給 財政部的區國稅局,還有地方政府的地方稅務局耶..去查了司法院網站公示公告有看到這個催示公告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