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順序首先,在繼承開始後,需釐清誰有權繼承。被繼承人如有配偶,原則上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該配偶具備繼承權。而與該配偶同為繼承之人,依序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者為先)。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上述四類親屬中,自第一順位檢視有無繼承人,如前順位已有繼承人,則後順位之親屬皆無繼承權,依此類推。若上述一至四順序皆無繼承人,則由配偶單獨繼承遺產;若無配偶亦無上述一至四順序之繼承人,無人承認繼承時,則於償債及交付遺贈後,賸餘遺產歸屬國庫。民法第1144條規定各繼承人之順位及應繼分: 1. 第1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按人數與配偶均分。 2. 第2順位:父母→配偶得1/2;其餘1/2按人數均分。 3. 第3順位:兄弟姐妹→配偶得1/2;其餘1/2按人數均分。以本案來說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所以第二順位繼承人與配偶共同繼承。舉例,夫妻所有共同財產假設為5000萬(包含所有動產不動產以及扣除負債)其中一半2500萬為死者遺產,其中1250萬當為配偶所繼承,另外1250萬為死者父母共同繼承
MarcLiau wrote:我朋友最近過世,有結婚還沒有小孩,父母健在,遺產問題。1.現金及存款:這個我知道配偶跟父母各一半,應該沒錯吧?2.勞保及壽險賠償金父母可以領嗎?3.房子跟車子是用妻子的名義登記,這樣他的父母可以請求分配嗎? 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很多人有誤解。認為夫的遺產,妻可以先拿一半,剩下的再跟其他繼承人依照應繼分去分,這種說法是不正確的。請參考民法第 1030條之1 規定:I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II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III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IV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V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就是說,夫妻雙方計算各自的「婚後財產」,扣掉各自債務後,財產比較多的一方要將多的部分,平均分給對方。「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等,不計入婚後財產的計算。僅有婚後財產增加比較少之一方,得向較多之一方請求分配差額。還有其他的一些規定,所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的計算,不是那麼容易的。樓主說:房子跟車子是用妻子的名義登記,如果是婚後才買的,登記在妻子名下,那這部分就要計入妻子的婚後財產。包含妻子婚後增加的其他財產(現金、存款、股票等等),假設共計 1600萬。再計算夫的婚後財產 (非指 夫的遺產),假設增加800萬。那麼,妻子就不能依民法第 1030條之1 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 ( 因為妻的婚後財產增加的比夫還多 ),而是只能依民法第1144條第2款的規定,繼承夫遺產的1/2 。情況2:若妻子婚後財產增加 1600萬,而夫的婚後財產加 3000萬。則 (3000-1600)/2=700萬那妻子可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先拿走 700萬,夫的遺產總額扣除700萬後,其它的才是依照民法第1144條應繼分規定,由各繼承人分配。
1.現金及存款:(1)配偶可以先主張分配剩餘財產,這要經過計算,搞不好配偶比死者剩餘財產還多,就分不到。(2)繼承應繼分,配偶與被繼承人父母共同繼承,配偶應繼分是1/2沒錯。2.勞保及壽險賠償金父母可以領嗎?(1)勞保條例第65條規定,受領遺屬年金給付及遺屬津貼之順序,配偶與子女是第一順位。有配偶則父母無法領取。(2)壽險理賠金要看有沒有指定受益人,有指定受益人,由受益人領取,不計入遺產。未指定受益人則視為遺產,就循上面1.(2)方式處理。3.房子跟車子是用妻子的名義登記,這樣他的父母可以請求分配嗎?這要看「房子跟車子是用妻子的名義登記」是什麼意思,法院接受「借名登記」這種無名契約,也就是一般俗稱的「人頭」,只要借名登記不涉及違法或違反公序良俗,這個借名登記契約是有效力的,借名登記契約因為是民法裡面沒有規定到的契約關係,因為性質上接近民法委任契約,因此類推適用關於委任契約的規定,委任契約其中一方死亡時,委任契約就終止,借名人(死者)的繼承人(配偶、父母)可以要求出名人(配偶)返還房子跟車子。不過打那麼多字,必須父母能夠證明有「借名契約」存在,法院告借名契約返還,絕大部分都原告敗訴,因為很難證明。
如果房貸車貸還有頭期款都是我已故的朋友在繳,這樣有辦法適用借名登記嗎?不然老父母沒地方住了,原本依靠養老的兒子就這樣過世了。每個月的薪資也都是轉到他老婆的銀行戶頭,自己現金只有幾萬元,房子市價還有3000多萬,扣掉剩下700萬的貸款,也多少能幫一些他的老父母。
MarcLiau wrote:如果房貸車貸還有頭期款都是我已故的朋友在繳,這樣有辦法適用借名登記嗎?不然老父母沒地方住了,原本依靠養老的兒子就這樣過世了。(恕刪) 金流可以作為主張借名契約的依據之一,此外,房屋、汽車的使用情況,還有稅金、維修費用由何人支付,都可以作為佐證。再者,就算房屋、汽車確實是女方所有,在某些特別狀況下,父母或許可以主張分配剩餘財產。
哇,綜合以上各位版友說明後,發現婚後買房雖然是共同繳貸款,可是如果只登記在一方,那問題會很大耶?!如果持有房產的那一方變心了,說賣就賣,看來夫妻財產還是分開算清楚會比較好。 可是收入跟支出要怎麼分算,也是很大問題,不知道大家都怎麼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