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6151 wrote:有人申請過良民證嗎?少年時犯罪判刑、良民證會有記錄嗎? 刑之執行完畢三年後就不會記錄的樣子Google就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 6 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四、受免刑之判決者。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1 條少年受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處分執行完畢二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會跟你要良民證的也不是傻瓜會看你是何時所申請的譬如你兩年前申請, 但這兩年內刑事記錄就是空白通常會不予承認而叫你重新去申請
eremophobia wrote:曾經因爲工作需要申請過,現場排的人很多都看起來像凶神惡煞,可見我們的職場對外在還是充滿歧視。 沒這回事目前個人所知做外送的全都會被要求申請而且有有效期限現在做外送的那麼多, 每個人都有申請
kun429 wrote:除非什麼特殊職業有誰需要特別去申請這個? 此地無銀三百兩的概念怕人家不知道你的跟那些名牌腰帶一樣丟臉 法規上允許可要求員工提出良民證的職業,例如保全業(保全業法第10-1條)、保母業(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8條)。至於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所稱勞工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可終止契約,是因為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勢必要入監執行而無法提供勞務,因此允許雇主可終止勞動契約。擔任保全跟保母行業,我覺得正當工作不丟臉,真正丟臉的是好手好腳不去找正當工作,跑去搞偷拐搶騙,這種不只丟自己的臉,連父母的臉一起丟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