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請問有關房屋繼承的問題

如果沒有債務,理論上配偶有1/2
父親1/2,剩下1/2再分3份最後就是1/2+1/6+1/6+1/6
不過一般情況下都會先給配偶,全部由配偶支配,那有子女和父母搶的?

房子之前是大哥(或和父母同)住吧!
老一輩的觀念是:父母雙亡後分拆,長子1/2,其餘男平分,女沒有,
長子需背香火,不能出售祖宅;如不願背香火就改由次子繼任改給1/2,餘男平分

較新個觀念:
父母雙亡後分拆,子女男平分
所以目前是暫不處理,或由父親主導處理,如擺不平,就爛在那裡吧!
反正那房子只能住,不能賣,老父還在,感情留一線~~~最終還是各1/3
房子如果要整修,你也不要出錢(理由是你那1/3沒在用不用修),反正就爛在那裡吧!

等雙親皆仙逝後,如要撕破臉就申請強制分割
chuway wrote:
如果沒有債務,理論上配偶有1/2
父親1/2,剩下1/2再分3份最後就是1/2+1/6+1/6+1/6
不過一般情況下都會先給配偶,全部由配偶支配,那有子女和父母搶的?

民法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 1030-1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民法1030-1條是有特定條件才能啟動的,至於怎麼啟動,國稅局與專業代書都可以教你(地方稅務局不太懂),不懂就別瞎扯什麼配偶無條件拿一半

chuway wrote:
房子之前是大哥(或和父母同)住吧!
老一輩的觀念是:父母雙亡後分拆,長子1/2,其餘男平分,女沒有,
長子需背香火,不能出售祖宅;如不願背香火就改由次子繼任改給1/2,餘男平分

知道什麼是特留分嗎?

民法第 1223 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chuway wrote:
較新個觀念:
父母雙亡後分拆,子女男平分
所以目前是暫不處理,或由父親主導處理,如擺不平,就爛在那裡吧!
反正那房子只能住,不能賣,老父還在,感情留一線~~~最終還是各1/3
房子如果要整修,你也不要出錢(理由是你那1/3沒在用不用修),反正就爛在那裡吧!

等雙親皆仙逝後,如要撕破臉就申請強制分割

樓主母親那間房,在遺產稅完稅後,現在就是要地去政事務所更名成四人共同繼承,再做協議分割,不然到時候沒人繳房屋稅金,還沒等樓主父親過世,房子就等著被政府收去拍賣吧!
怎麼樓上好幾個都在拿農耕年代的鄉野傳說在誤導樓主...
1.拿國稅局遺產稅完稅證明
可以用繼承人身分拿到副本
2.到地政事務所登記為公同共有(不需要哥哥蓋章同意)
不是持份的共同共有
3.拿去賣,賣到的錢四人平分。土地法34條之一
哥哥無法阻擋(不需要他蓋章同意)他只有優先承購權
譬如有外人願意出一千萬購買,哥哥有權用一千萬買下,但沒權用低於一千萬價格購買

結案

這年頭老是有人認為不蓋章同意可以阻擋繼承
siva01

就是要拿到完稅證明。共同共有可跳過財產分配協議書?

2022-05-15 18:50
所以要清楚哥哥的意向是什麽
想要無條件繼續使用房子?
假設你們都辦了分割繼承各1/4
你們3/4持分當然可以賣
找到買家談妥價錢
將價錢書面存證信函通知哥哥
他有優購權可以用相同價錢購買
若逾期放棄你們就可以賣出你們的持分
但你們無權去賣哥哥的1/4
所以我不認為你們找的到買家願意買產權不完整的房子
所以最後談不攏就只能上法院強制分割
只是土地可以割4份但房子不能割4份
可以要求變價分割
只是結果能不能如你們意就難說了
至少感情回不去了
schiehkao wrote:
所以要清楚哥哥的意向(恕刪)


通常是想住在原來的房子,不想搬走
meme貓 wrote:
3.拿去賣,賣到的錢四人平分。土地法34條之一
哥哥無法阻擋(不需要他蓋章同意)他只有優先承購權
譬如有外人願意出一千萬購買,哥哥有權用一千萬買下,但沒權用低於一千萬價格購買

不好意思..這我有興趣了!
既然4人公同共有,那過戶時還是要哥哥的印鑑證明!癥結點就是哥哥不願拿印鑑證明!那代書還是不能辦過戶!
其他3人用印就可以賣???那這塊地就可以賣4次啦?這對嗎?
所以..還是得走訴訟結案吧?!
不好意思插花請問一下專業的網友
房子的一半應該是父親的吧
剩下的一半才是母親的遺產,
那剩下的一半
1一半是父親另一半才分三分給版主子女
還是
2剩下的一半父親與三子女均分成1/4
smd6055 wrote:
不好意思插花請問一下專業的網友
房子的一半應該是父親的吧
剩下的一半才是母親的遺產,
那剩下的一半
1一半是父親另一半才分三分給版主子女
還是
2剩下的一半父親與三子女均分成1/4

當初掛在誰的名下,就是誰的遺產,遺產就是還活著的"家人"均分。"家人"怎麼定義,前面提到的民法1138條已經說清楚

至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不是你想的鄉野傳說這樣玩的
下面這段新聞,是給一直說著鄉野傳說,配偶無條件拿一半的無知看的!

別說我在罵人,當年我處理這個的時候,還真的有銀行行員不懂,以為真的可以無條件先拿一半再說。因為我是拿房子做剩餘分配(就如新聞說的,選錯標的),結果就連桃園地方稅務局、地政事務所的都還更不懂,甚至錯收我印花稅不退還!

另外再說,差額分配,不是我說我想做就可以直接做,你要先向國稅局申請說我要做『差額分配』,國稅局也同意了,你才可以開始做。國稅局要在一年之內,看到轉移完成的證據,你才可以接著做剩下的遺產分配,不然就等著補繳你原本該繳的稅金

【繼承大解密】配偶離世留遺產 「先分錢再分房」

【文/連珠君】很多人不知道,當配偶去世,另一半可以透過「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來減少遺產稅,但若選錯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標的,即使省下遺產稅,日後反而可能產生更大的稅費。專家指出,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建議以現金、股票為主,千萬別選不動產,日後售出,反而衍生高額的稅費。

配偶先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

《民法》將夫妻的財產制分為3種,包括法定、分別及共有財產制,一般夫妻都沒有事先約定財產的情狀,將直接認定為法定財產制,當一方配偶去世,另一方可根據《民法》1030條之一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這部分不用課徵遺產稅,所以有節稅效果。

經常有民眾誤以為,配偶可以先分一半,再跟子女平均分攤,其實並非如此,而是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存續期間負擔的債務,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才能請求2人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以及慰撫金不在財產的認列內。

新北市地政士公會公共關係主任鄭文在指出,要特別注意,繼承發生前2年的配偶間贈與,因屬於無償取得,所以要納入遺產總額扣稅,且建議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要以現金、股票為主,千萬別選擇房產。

因房產繼承可以省下土地增值稅、契稅,未來出售繼承房產,其土地增值稅的原規定地價是以繼承日的土地公告現值計算,但若選擇房產作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未來出售時,將以原配偶取得的時間點的公告現值,作為土地增值稅的原規定地價,土地增值稅將非常可觀。

選錯標的 多繳稅295萬

鄭文在也提出一個真實的案例,先生有一筆1978年取得的土地,於2018年往生,太太2021年6月想出售該筆從先生繼承來的土地,依據《土地稅法》第28條,繼承取得的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也就是土地增值稅應該是從先生往生的2018年重新起算,2018年到2021年僅有3年,土地公告現值漲幅平穩,原以為土地增值稅應不多。

實際概算後,卻發現土地增值稅居然高達430萬元,調查後才知道,太太繼承當時,將該筆土地主張配偶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所以前次移轉現值仍然維持在當時1978年買賣取得的公告現值,也就是當初先生往生時或許太太省了近135萬元的遺產稅,但是,現在卻要付出近430萬元的土地增值稅,整整比遺產稅多了295萬元。

很明顯,這就是主張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操作錯誤的例子,幸好太太主張差額分配請求權後,該筆土地買賣仍屬於舊制課稅範圍,不適用房地合一稅,倘若先生是2016年後取得的土地,不僅要繳高額的土地增值稅,還要繳交35%的房地合一稅,其稅費真的難以想像。

鄭文在也提醒,很多民眾主張差額分配請求權後,卻忘了將主張的東西移轉到配偶名下,如主張差額分配500萬元,最後卻將錢轉到小孩的帳戶,國稅局1年後都會回查,將課徵贈與稅,這部分要多加留意。
jwl0702

真同情您拼命釋疑,還是不斷有人一直輪迴著「遺產配偶一定先分一半…」 最誇張的就是「夫妻是互相繼承全部遺產,配偶還健在就輪不到小孩~」天啊,難道夫妻是彼此的「直系卑親屬」?!

2022-05-16 1:09
  • 3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