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一串看下來,答案似乎有一半是肯定的阿入贅女婿跟孫子一樣的地方為:父母走後給子女,子女走後給伴侶、孫子這種離世順序情況下孫子和入贅女婿有一樣的順位不一樣的地方在於:父母還沒走,子女就先走了,這時孫子可拿、入贅女婿不可拿這種離世順序情況之下,才會出現入贅女婿與孫子的差異。當然以整體來看,離世順序以前者為多數,後者是少見例外所以多數情況下,入贅女婿=孫子這樣應該沒錯吧?
Allegheny wrote:這樣一串看下來,答案...(恕刪) 女婿大於孫子喔,若是女方的遺產的話(父母比女兒早過世),女兒過世時女婿可以分一半(特留分,無特殊事項不可扣除),剩下的一半才是子女一起分。民法第 1223 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所以女兒過世,父母尚在,女兒遺產為父母分一半、子女分一半,無子女則配偶拿到另一半。女兒過世,父母不在,女兒遺產為配偶分一半,子女一起分另一半。父母早於女兒過世,則父母遺產由女兒繼承,之後配偶可以參與分配。女兒早於父母過世,女婿就不在那特留分內:第一條非血親,沒份。2.3.4.5.更搭不上邊。
Allegheny wrote:這樣一串看下來,答案...(恕刪) 樓主還是弄混了。對於父母而言,女婿是沒有繼承順序的。(女婿有的繼承權利是在配偶女兒的遺產)當被繼承人是爸媽(同時過世),女兒還在時,女兒是繼承人,女婿與孫子都不是繼承人。被繼承人是爸媽,但女兒早爸媽先死了,繼承人是代位繼承的孫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