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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無的協會, 沒執業律師資格能代遞狀或發文嗎?

rebeccayeh wrote:
最近本管委會收到住戶(恕刪)


就當作是存證信函的一種就好

重點還是在解決問題啦

管委會自己處理要注意,對方已經有意要採取法律行動了

不要沒事留把柄被告
rebeccayeh wrote:
那到底不是執業律師, 這協會也沒登記在案, 可以代發文嗎?

只要合法公民成年人、無褫奪公權,都可以發。

其實看起來只是類似存證信函的東西而已。
都用籌備處就是告訴你他沒有律師資格,但怕被檢舉違反律師法,想找個緩衝。所以你大可以不用理會,這種想游走在法律邊緣用"好像是律師"的假象來發信的,就只是想嚇唬人而已,充其量這信就只是個一般人自己發存證信函的作用一樣。
這只是一般函文,發這個文又不需要任何資格
只要有授意委任,豬代狗發文也沒什麼不行
1.都發局真的管這種鳥事嗎?
來看看都發局歷史沿革

於民國82年7月1日為了使都市發展有整體的規劃,以進行各項都市建設,成立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職司本市都市規劃、設計、更新及測量業務。

續於民國93年3月3日因應國民住宅業務轉型以及專責推動都市更新,整併國民住宅處並成立都市更新處。

復於民國95年8月1日因應建築法修正,將建築管理處及工務局第二科業務改隸及移撥本局。

又於民國101年2月16日將「都市測量及資訊服務科」更名為「都市測量科」,及因應公營住宅政策, 將「居住政策及服務科」、「財務及資產管理科」與「 住宅管理科」三個單位之業務整合並更名為「住宅企劃科」及「住宅服務科」,另增設「住宅工程科」,並將社區營造業務移撥都市更新處。

上述也就是跟都更 建管 公宅會比較有關係
這種跟社區管委會處理有關的我覺得會比較偏向民事糾紛
有問題都要上法院的

這種文應該根本無法律基礎 只是word工程師的力作而已
至於主文是不是真的有發給都發局 我都會很懷疑

2.發文者使用了hotmail的信箱
一般正式公司不會用一個免費信箱的要你跟他聯絡的
都自己有網域 而且網站首頁也一定會經營
會用隨隨便便的信箱找上來的
很多都是廣告信 詐騙信 來亂的
他只是留下資料要你找他談判而已

3.真正的法律問題還是要找專業律師
如果對手也根本沒想過要上法院
那你應該先問他是不是被排水管打到頭了
感謝各方大德回應,
因為主委有點感覺冤親變事主,
就幫忙協調傳達, 怎麼被牽扯進來了,
明明就有口頭回覆他不簽了啊!!
莫名收到這種副本, 實在一頭霧水...

好像都是建管處公寓大廈科在處理公寓大廈管理修例相關的事務,
然後建管處隸屬都發局, 所以對方才會發函給都發局吧!
所以這種信沒什麼法律效力, 管委會就是不予理會就好囉?!

只是通個水管, 如果還要搞到民事訴訟, 真的很誇張耶!
聽說樓下住戶有這高人指點,
協議條件要繳保證金, 要房屋所有權人親自前來簽署協議書, 要管委會委員在修繕期間全程錄影存證當見證人,
如果有損傷要無條件依他要求修復不得異議, 若訴訟敗訴要連訴訟費用一併負擔云云...
在這之前已經要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完整的文本, 指定施工主管到樓上錄影證明真的水管堵塞的影片, 還有施工廠商和人員的資料, 都已經給他了.

所有權人住在南部, 管委會也沒有人願意當見證(不想惹麻煩上身),
因為樓下住戶平時對物管要求一堆態度又差, 連3公尺高的半室外牆角蜘蛛絲, 都一狀告到物管總公司要求派人清理(物管合約清潔範圍是2公尺高),
自己窗框外有個2公分的蟻巢(他說是蜂巢)也叫物管從大樓外面幫他處理(但物管實在沒有那麼高的梯子, 請他自行從室內用棍子刮掉),
而且管委會也無權裁定這筆保證金該怎麼作為他家裡損傷的賠償, 所以這協議不可能簽的啊!!

物管公司主管聽到這些事蹟也是大開眼界,
說說給諸位大德茶餘飯後笑笑~~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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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這種信沒法律效力, 主委可以放心了, 太好了!!
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設立事務所而僱用律師或與律師合夥經營事務所執行業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律師法第129條有明文規定。請快向社團法人臺北律師公會檢舉!!
但是沒有證據可以證明他有收費的營利行為呢!
我們猜測他們同校, 可能是同學

biganglefish wrote:
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恕刪)
biganglefish wrote:
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設立事務所而僱用律師或與律師合夥經營事務所執行業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律師法第129條有明文規定。請快向社團法人臺北律師公會檢舉!!



這種人很多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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