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面網友所說的 繼承在被繼承者死亡時開始 , 當下即早已決定有權繼承之人 , 按此情形觀之 , 即為死亡者之配偶及其直系卑親屬 ,共計8人 , 按民法繼承規定 ,皆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 繼承權利為平均,亦即是1/8 ((有民法繼承編第1144條規定,參照),除有受被繼承人指名不得繼承(有民法繼承編第1145條規定對被繼承者之情事, 參照)1.開樓者 , 文中未提及有無被繼承者(死亡之人)與其配偶有無約定期夫妻財產制為何種? 假設推定為未約定,即是依民法中未約定財產制者,從民法規定 , 如此 , 當被繼承者死亡 , 其配偶有權取回其中一半之財產後 , 其餘之另半財產變為遺產 , 配偶得與其他繼承權人參與分配遺產2. 當繼承人中有一人隱匿遺產(有民法繼承編第1145條第4款及第1163條第1款規定, 參照), 可能會有喪失繼承權並且有刑法為變造文書責任以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責任
建議要主張公公死亡前兩年內的戶頭帳戶的現金 (兩年內被提領的總金額) 視為贈與並計入遺產來均分。再主張 A 女已取得該部分之遺產 (被提領的現金) ,計算是否可以讓 A 女取得的遺產最小化 (1/8 土地價值扣除已提領現金)。若被提領的現金大於 1/8 土地價值,七位子女還可以要求返還。晚登記只會讓事情更麻煩,並讓有利的證據被消滅。
樓上是非常專業的法律分析~妳公公(被繼承人)過世的那一時刻開始,A女(妳公公再娶的合法配偶~妳們說她是婚姻詐騙慣犯,這可能要有明確證據,不然在法律上易淪為情緒性的發言)就是合法的繼承人之一,就算妳們瞞著她不去辦理繼承妳公公留下的土地,她的繼承權也不會消失~妳們的想法是可能A女年紀也不小了,是不是拖到她也過世了,就少了一個繼承人然後大麻煩就自然而然解決了 ???如果她是自己獨自一人完全沒有其他子女,兄弟姐妹.....等各順位的繼承人,那這個如意算盤是可以打的,但很不幸的,妳說A女之前有多段婚姻且都有子女~~那完了!! 這種情況是最糟糕最難處理的,等A女一過世,她原本應該繼承妳公公土地的那部分將被她跟各不同配偶所生的"所有同母異父子女"平均繼承~(跟妳保證,這一堆“兄弟姐妹”連見都沒見過面!!)這就是民法中的『再轉繼承』 ~(而且也別天真的以為 →地政事務所或許?會不會?不知道A女以前有其他的子女?? )雖然不情願(這是人之常情啦! ),奉勸樓主趁A女尚健在時,就算花錢給A女,也要趕快把這土地完成繼承分割登記,不然拖到A女真的再見的那天,妳們的惡夢才正要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