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你阿嬤生父那邊的子孫找來了應該就表示你阿嬤有繼承權你阿嬤生父40年前過世時你阿嬤也有50歲了當時一定是有某些考量你阿嬤才會決定不拿生父遺產當時有沒有拿用印費或手尾錢…等等也只有你阿嬤知道現在這筆遺產的繼承權利要怎麼使用還是要由你阿嬤決定
AWU000 wrote:父母欄位寫生父母的名(恕刪) 那就是法律未辦收養。但這不表示收養關係不存在。法律講程序也重實質。沒人異議,你阿嬤父母還是生父母。但有人異議,能證明實際有收養關係,打起官司還是可能判定收養關係存在的。
看土地價值吧在去看看有沒有要繳稅 或欠稅還有就是看有沒土地鑑界完成(看要找人蓋章 應該是沒做過鑑界......)看來就是問你老爸你阿罵 有沒有跟生父母 或他的11手足有來往再說直白一點如果想要那筆遺產就要加入某一邊去打民事官司就要出$$$$$$ 還要繳一筆 保證金(裁判費)拖一拖 短則1~2年可以打完官司長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