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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卡分期 / 免卡分期 算是新詐騙手法嗎? 想建議不要還,但不知有無後遺症。

那用 契約審閱期 來主張分期的簽約無效可行嗎???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回覆一下進度 : 該學生無回應.
或許是乖乖打工繳費去了.. 哀,所以歷史總是一再重演
為什麼建議不要還
應該是要教導他如何規劃還款吧
不然會有信用瑕疵的問題耶...
這不是詐騙
但是怎麼會建議不要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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