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km wrote:
法律定義的犯罪是固定(恕刪)
陪審制基本上陪審員只是定這個人有罪或無罪?
但是判刑的刑度是法官(專業人員)決定。
原則上陪審制度跟法律條文的撰寫沒有直接的聯繫,跟刑度的關係也不太大,因為是法官決定刑度。
台灣的這個法律是立法委員開會三讀通過的。
基本上,條文常常是他們的法務助理或合作的律師,各類利益團體在推動。
政府也可以提出草擬的法律版本供他們參考。
至於暴民司法問題,台灣的立法院不就是一個大型還大咖的暴民集合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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