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很偉大 wrote:別鬧了,持分車道本來(恕刪) 人性就是貪,持分車道雖然是大家共有的,但不是全體住戶同意,就是不可以停車,嚴格來說有一個住戶不同意,共同持分的空間,就不能任意使用。就算人不住那裏,但屋主還是擁有權狀持分,不能侵占屋主的持分權益。我也同意樓主說的,以身作則,不要停一台爛車去反制。貪字與貧字只差一畫,古人說小心貪字變貧字,就是指在這種小地方貪得無厭的人,在其他的重要處事上也是遲早..............
爸爸很偉大 wrote:我可否先不管三七二十一。先強制罪告他,成不成立不管。在用強制罪開庭,我可以得到對方的資料,我在用民事慢慢跟磨? 有法律人可以幫幫忙?恕刪) 我就是法律人,樓主這種當事人明顯沒有要告的意思,大家都跟你說強制罪直接上了,還擔心什麼,還擔心就是沒決心,告下去什麼資料沒有?你家遭小偷需要小偷資料才能告嗎?
賣屎 wrote:我就是法律人,樓主這(恕刪) 1.警局去過了,不讓報案。2.存證信已寄出。3.區公所調解已申請。這樣叫沒決心。有先後順序的。區公所調解後執迷不誤。就是直接在去刑事報一次。刑事不行就民事。區公所調解完會有白紙黑字的結果。對於我法律上的攻防很有幫助的。
先檢舉看看囉。先前我這邊有住戶也喜歡把摩托車停在舊式公寓門前。門前雖沒有畫紅線,雖然沒完全擋住,但是人要進出不方便。口頭跟他說也不聽,還要我叫警察來處理。所以我用第56條第1項第05款: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連續檢舉了五次,然後暫停。因為檢舉沒那麼快有結果。不過有一次沒過,其他四次都檢舉成功。以下是警察局回覆的部分內容違規事實:違規停車違反法條:第56條第1項第05款處理情形:經審查舉報內容與附件,內容明確,爰依規定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