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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戶打來說不會停了。另一戶還在停,照片補回來另一戶的。透天持分車庫的車道。被白目鄰居長期佔用。可否刑事解決。

抱歉!
會不會事主覺得那個地方,一年只有20次有人會回來,有3百多天前面都不會影響到屋主
所以才會停在那裡啊
yme1029 wrote:
抱歉!會不會事主覺得(恕刪)


別鬧了,持分車道本來就不能停車。。。。家裡沒住人,也不代表可以停車。
爸爸很偉大 wrote:
別鬧了,持分車道本來(恕刪)


人性就是貪,持分車道雖然是大家共有的,但不是全體住戶同意,就是不可以停車,嚴格來說有一個住戶不同意,共同持分的空間,就不能任意使用。

就算人不住那裏,但屋主還是擁有權狀持分,不能侵占屋主的持分權益。

我也同意樓主說的,以身作則,不要停一台爛車去反制。

貪字與貧字只差一畫,古人說小心貪字變貧字,就是指在這種小地方貪得無厭的人,在其他的重要處事上也是遲早..............
想不到01也是個方法 後續待樓主觀察再回應給朋友們
爸爸很偉大 wrote:
爸爸很偉大 2020-02-05 10:02 108樓
謝謝提醒。貼回去了 照片我下架了 感恩。


恭喜解決
爸爸很偉大 wrote:
我可否先不管三七二十一。先強制罪告他,成不成立不管。在用強制罪開庭,我可以得到對方的資料,我在用民事慢慢跟磨? 有法律人可以幫幫忙?
恕刪)


我就是法律人,樓主這種當事人明顯沒有要告的意思,大家都跟你說強制罪直接上了,還擔心什麼,還擔心就是沒決心,告下去什麼資料沒有?你家遭小偷需要小偷資料才能告嗎?
爸爸很偉大 wrote:
照片下架。結果更新。(恕刪)


可以用民法第821條主張看看~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還有這種的人
別人的私有土地車庫
當自己家車庫
賣屎 wrote:
我就是法律人,樓主這(恕刪)


1.警局去過了,不讓報案。

2.存證信已寄出。

3.區公所調解已申請。

這樣叫沒決心。有先後順序的。區公所調解後執迷不誤。就是直接在去刑事報一次。刑事不行就民事。

區公所調解完會有白紙黑字的結果。對於我法律上的攻防很有幫助的。
先檢舉看看囉。
先前我這邊有住戶也喜歡把摩托車停在舊式公寓門前。門前雖沒有畫紅線,雖然沒完全擋住,但是人要進出不方便。口頭跟他說也不聽,還要我叫警察來處理。
所以我用第56條第1項第05款: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連續檢舉了五次,然後暫停。因為檢舉沒那麼快有結果。不過有一次沒過,其他四次都檢舉成功。
以下是警察局回覆的部分內容

違規事實:違規停車
違反法條:第56條第1項第05款

處理情形:經審查舉報內容與附件,內容明確,爰依規定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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