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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關於肇事逃逸的移送,偵訊

我在回你最後一次,希望你想通

是不是肇事者這件事情不是你說了算,在法律上來看你爸目前就是肇事者,不要一直去糾結你爸不是,目前你爸就是,上面某一樓已經有解答肇事在法律的定義,不用一直在那邊扯釋字777,然後檢察官不是在跟你玩機智問答,人家不會故意挖洞要你跳要你默認,上面我就說了沒好處,就算有洞你跳了請問一下你最後見到法官還是可以翻盤啊,我上面打的你有看清楚嗎?檢察官是選擇要不要起訴沒辦法判罪,要判也是法官!
人生不用這麼累,除非檢察官是對造的好兄弟啥的,不然你一直糾結這個很沒意義!
你要主張是你家的事,不用一直糾結這個
不用一直在意對方怎麼問你,你就照實回答,搞得好像全世界都想對你不利還是怎樣的,覺得有問題有委屈還有法官或者上訴管道,在糾結這個做啥的?

另外前幾樓也有幾個很好的回答,我知道你現在的心情看啥都不太順,但是有幾樓說得得確是事實,不要一直法條怎樣的,我前面夠白話解釋給你聽也夠暗示了。
01的網友已經夠好了,看你兇成這樣有幾個還會回答你的已經很好

我懂你的心情,你就就此打住吧,你要的問題我都回答了,等之後的結果看看這棟樓,絕對很有感觸。
祝你和家人順利。
好好笑的樓
你是法官來這裡宣判令尊沒有肇事逃逸喔?
肇事逃逸本來就有法律上的定義
你在這扯一堆有什麼用?
你說不是就不是?

要討拍 去自己臉書吧 哈哈
說一段個人經歷,多年前開車在有雙黃線的路上,看見一台摩托車一直靠過來,當下放慢速度,接著聽到撞擊聲,趕快停車,發現機車倒地,馬上報警
警方到場處理,取走行車紀錄檔,不才到警局做筆錄,警方告知行車紀錄關鍵的幾分鐘沒有畫面,事情真夠靈異,不才只笑說,要還原畫面應該不是難事,後來本來在醫院的對方火速出院,車禍順利和解,不才賠對方數千元,事件順利落幕
車禍當下一定要報警,不然有理說不清,祝順利解決
James92575757 wrote:
我在回你最後一次,希...(恕刪)


你看你樓下就知道
誰不講法律定義呢
一堆人自以為所知的就是法律
最新與最高位階都貼給他看
不知是看不懂還是根本不想看
還一副要教訓人的樣子
你說,不讓人生氣
這種人不反唇相譏,好好回他法律條文就很客氣了呀


您說檢查官會善意幫人
有可能
那如果是想直接在偵訊使你認罪而設下偵訊陷阱呢?沒可能嗎?
所在在法律用詞上自保很重要

不過,要感謝您的是
基於您的提醒“檢查官有他想要的東西”
我想,我可以在精確的問題與用詞定義下
給他他要的東西
並保護自己
先撇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政上處罰之「肇事」
依刑法第185-4肇事逃逸罪跟釋字777對肇事逃逸罪的解釋
肇事需要對事故有「故意」或「過失」
就刑事法而言,因發生事故您父親未處理即離開,已該當「逃逸」
所以本案爭點在於您父親對於「肇事」有無故意或過失之認識
就我的理解,檢察官就是要問清楚到底您父親有沒有「過失」
刑法上的過失哪怕100%中您父親只有1%的過失,也算過失
所以檢察官要問得那麼清楚也是在於釐清究竟是不是完全無過失
至於有沒有過失,檢察官可以先行依證詞及現有證據認定,認為有就可以起訴,沒有就不起訴
起訴之後關於有無過失的認定,決定權就在法院
有沒有過失不是你說了算,一切憑證據說話

至於民事上賠償法規在民法第184條,若您父親有過失,對方即可依本條向您父親請求機車跟人身損害,再依過失比例分擔。

至於為什麼不管哪個程序都會勸和解,因為和解是最快最有效可以一次解決的方法,因為沒人能保證您父親100%完全沒過失,不然刑事打一下民事打一下,兩三年就過去了,況且看您爭成這樣,檢察官也還沒起訴吧?不需要用這種態度處理事情,對您父親有害無益

最後大家在道路上發生碰撞,無論有無發生傷亡,都應該停下車處理
因為你想像中的「過失」可能跟法律上的「過失」不一樣,否則就會像這樣遇到這些麻煩事
LeBron3994 wrote:
刑法上的過失哪怕100%中您父親只有1%的過失,也算過失


台灣的法官或法律沒厲害到這種地步!


那來一趴的過失?

若真後車撞停等紅燈的前車,前車自然沒過失, 很難嗎?
廢話一卡車 wrote:
台灣的法官或法律沒厲(恕刪)


你看過行車紀錄器嗎?還是事情發生你在現場?
還是你是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委員或是交通學專家?
你憑什麼證據100%肯定他父親沒有過失的停在路上,單純別人自己來撞?
如果你是檢察官,你只是聽一個「網路上非當事人的轉述、陳述」「隨隨便便」的做出不起訴處分
那是不是也可以隨隨便便的聽另一個一口咬定他父親絕對有肇事的「網路上的非當事人」說的話作為起訴的依據,即使事實上你根本沒有過失?
小的在幾年前在巷口騎出來,對方要騎進來摔倒,我認為對方自摔就沒理騎走,結果被以肇事逃逸傳喚,還好對方只要求醫藥費,賠了幾萬了事!所以要等警察來了!確認沒事再走!現在吵大法官解釋文是沒用的!
樓主可以參考一下這篇

https://www.tkbgo.com.tw/tkbtl/article/toDetail.jsp?id=281

裡面有提到原條文在「肇事」其實定義不是非常精準,
連律師法官 都分成兩派…
「…
一、…
4.…
因此大法官認定,在有過失的情形下一般人都知道不應該離開現場,但在無過失的情況下可能就很多人不知道應不應該離開現場了,所以在沒有過失的情形下,暫時不應該處罰肇事逃逸罪。

5.…
所以肇事逃逸罪並不是無罪了,而是讓沒過失的車禍民眾,不要輕易的成立犯罪而已。

KCLin0423 wrote:
你的定義刻意忽略大法...(恕刪)

真心希望最後你爸民刑庭都無事!
但請認知並學習保持事發車禍現場,無論有無人受傷都一樣……
自己也要先拍照,請員警到場,双方酒测,丈量等等。
你爸雖說對方無事先行離開,但沒接受酒测也是事實,我要是對方在法廷就咬這點。

你爸先先行離開的後果就是上檢查庭,花錢花時間,萬一被檢方起訴也是自找的不是嗎?

做為公益的社會國民,不是說這車禍非我引起就可自由離開。如果他有受傷你有通知救護車的公益認知才對。

我在秀姑巒溪救過人,在木栅深夜救過幾乎快被歹徒性侵的女大生(歹徒侵入家中,女大生被控制無法動彈,發出最後凄厲的呼救聲)。
這都和我個人完全無關,但作為公益社會國民,我還是去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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