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逼女同事「做愛15次」當封口費 否則告訴男友:我們上過床
記者柯沛辰/綜合報導
高雄一名唐姓男子不爽女同事跟他上床後,又不願跟現任男友分手,竟威脅對方要「做愛15次」當封口費,否則就把兩人發生關係的事告訴女方男友。橋頭地院審理後,依強制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須賠償精神撫慰金10萬元。
翻臉逼「殘酷二選一」 告訴男友vs上床15次
根據判決書,唐男跟女同事小琳(化名)曾3度上床,後來知道女方有男友,又不願分手接受他的追求,憤而在2024年1月至2月間多次傳訊威脅:「給妳兩個條件,一個是我隔天上午到你男友公司,直接跟他坦白我們上床的事,第二個就是做15次相抵。」
唐男還說,「雖然我很想幹你」、「我先說好15次要在摩鐵」、「還有我所謂15次不是射15次,而是上床天數」、「說真的你根本不想15次對吧、你只是硬答應、拖延而已」、「我現在就強勢霸道給你看,228之前沒有達成15次,後果自負」。
不爽就瘋狂加碼次數 還威脅要對女方母親不利
對此,小琳只能被動、妥協地回應:「說真的這15次的意義不知道是什麼」、「沒有退路了」、「沒有拖延」、「一定要消化完吧 不然怎麼辦」、「我不懂為什麼要壓時間」。
小琳證稱,每次拒絕,唐男就會一直增加次數、把次數翻倍,從15次變成30、50次,還威脅要對她母親不利,「因為我當時發高燒又被逼,只想趕快結束對話,又不想事情鬧大,才妥協」、「我怕他真的會去找我男友,或來我家對我媽不利,所以才配合他討論。」
辯稱只是「約會15次」 法官檢視對話打臉
唐男出庭時辯稱,他只是提議「約會15次」,沒有強迫,但法官檢視對話紀錄,發現內容充滿「摩鐵」、「上床」等詞,還威脅後果自負,顯然非單純約會。
橋頭地院認定,唐男為滿足私慾,以揭人隱私為手段脅迫,造成女方嚴重心理創傷,事後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因此依強制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可易科罰金。民事庭部分,判決賠償10萬元精神撫慰金,全案仍可上訴。
***************************************************************
唐男真的很呆
女同事沒有跟男友分手
繼續當免費砲友不好嗎???
搞到要坐牢賠錢
就算易科也要12萬
22萬可以喝茶吃魚多少次了???
曉得 wrote:
男逼女同事「做愛15次」當封口費 否則告訴男友:我們上過床
記者柯沛辰/綜合報導
高雄一名唐姓男子不爽女同事跟他上床後,又不願跟現任男友分手,竟威脅對方要「做愛15次」當封口費,否則就把兩人發生關係的事告訴女方男友。橋頭地院審理後,依強制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須賠償精神撫慰金10萬元。
翻臉逼「殘酷二選一」 告訴男友vs上床15次
根據判決書,唐男跟女同事小琳(化名)曾3度上床,後來知道女方有男友,又不願分手接受他的追求,憤而在2024年1月至2月間多次傳訊威脅:「給妳兩個條件,一個是我隔天上午到你男友公司,直接跟他坦白我們上床的事,第二個就是做15次相抵。」
唐男還說,「雖然我很想幹你」、「我先說好15次要在摩鐵」、「還有我所謂15次不是射15次,而是上床天數」、「說真的你根本不想15次對吧、你只是硬答應、拖延而已」、「我現在就強勢霸道給你看,228之前沒有達成15次,後果自負」。
不爽就瘋狂加碼次數 還威脅要對女方母親不利
對此,小琳只能被動、妥協地回應:「說真的這15次的意義不知道是什麼」、「沒有退路了」、「沒有拖延」、「一定要消化完吧 不然怎麼辦」、「我不懂為什麼要壓時間」。
小琳證稱,每次拒絕,唐男就會一直增加次數、把次數翻倍,從15次變成30、50次,還威脅要對她母親不利,「因為我當時發高燒又被逼,只想趕快結束對話,又不想事情鬧大,才妥協」、「我怕他真的會去找我男友,或來我家對我媽不利,所以才配合他討論。」
辯稱只是「約會15次」 法官檢視對話打臉
唐男出庭時辯稱,他只是提議「約會15次」,沒有強迫,但法官檢視對話紀錄,發現內容充滿「摩鐵」、「上床」等詞,還威脅後果自負,顯然非單純約會。
橋頭地院認定,唐男為滿足私慾,以揭人隱私為手段脅迫,造成女方嚴重心理創傷,事後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因此依強制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可易科罰金。民事庭部分,判決賠償10萬元精神撫慰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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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男真的很呆
女同事沒有跟男友分手
繼續當免費砲友不好嗎???
搞到要坐牢賠錢
就算易科也要12萬
22萬可以喝茶吃魚多少次了???
如果打過一次炮
4個月就會直升3年起步
說真的 4個月是輕判..判的非常輕...
在台灣
不意外
因為台灣的法律只保護加害人
強制性交未遂罪
刑法第 221 條
1.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結果判4個月...就問你...輕沒輕判
黑羽斷翼 wrote:
如果打過一次炮
4個月就會直升3年起步
說真的 4個月是輕判..判的非常輕...
在台灣
不意外
因為台灣的法律只保護加害人
強制性交未遂罪
刑法第 221 條
1.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結果判4個月...就問你...輕沒輕判
前面的三次都是自願發生
不構成強制性交成立要件
法院處罰的是後來的強迫要求
但女方並沒有明確拒絕
如果告強制性交
法院可能會判無罪
告對法條才是重點

很多年前台北市政府警察局
對退休女警提告
要求搬離警察宿舍
返還占用宿舍
多次訴訟都敗訴
後來找律師提告
律師改了提告法條
這次勝訴了
因為之前市警局告錯法條
當然會敗訴
曉得 wrote:
前面的三次都是自願發生
不構成強制性交成立要件
法院處罰的是後來的強迫要求
但女方並沒有明確拒絕
如果告強制性交
法院可能會判無罪
告對法條才是重點
很多年前台北市政府警察局
對退休女警提告
要求搬離警察宿舍
返還占用宿舍
多次訴訟都敗訴
後來找律師提告
律師改了提告法條
這次勝訴了
因為之前市警局告錯法條
當然會敗訴
前三次無罪 自願是自願
之後的行為才是重點
那法條我也貼了
強制性交未遂罪
刑法第 221 條
1.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所以我說脅迫後只要打過一次炮就3年起步
旦沒打炮就輕判是台灣法官特殊的喜好就是了
我知道因為刑法25條..法官有減刑的權利
旦我猜啦這案件最後我猜會以半年結案
一審4個月
檢察官上訴
二審半年
結案
黑羽斷翼 wrote:
前三次無罪 自願是自願
之後的行為才是重點
那法條我也貼了
強制性交未遂罪
刑法第 221 條
1.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所以我說脅迫後只要打過一次炮就3年起步
旦沒打炮就輕判是台灣法官特殊的喜好就是了
我知道因為刑法25條..法官有減刑的權利
旦我猜啦這案件最後我猜會以半年結案
一審4個月
檢察官上訴
二審半年
結案
請教黑大是否知道強制性交罪與強制罪的分別?
若為「非告訴乃論」,即使被害人不想追究,檢察官還是可以起訴並由法院審判。
所謂「告訴乃論」是指:被害人必須於知道犯人時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並經檢察官開啟偵查後,法院才能進行審判的犯罪。

本案經報案提告後
不是由被害人直接起訴
由檢察官進行案件偵查
決定起訴法條向法院起訴被告
難道通過國家法律專業考試的檢察官
不知道強制性交罪判刑會比較重的道理嗎???
如果被害人可以提出被告強制性交過程
受傷的驗傷診斷證明
當然就可以用強制性交起訴
否則性交不是用強制手段完成犯罪
不符合構成要件
就不能用該法條起訴
這是司法人員的法律專業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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