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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逼女同事「做愛15次」當封口費否則告訴男友:我們上過床

男逼女同事「做愛15次」當封口費 否則告訴男友:我們上過床
記者柯沛辰/綜合報導

高雄一名唐姓男子不爽女同事跟他上床後,又不願跟現任男友分手,竟威脅對方要「做愛15次」當封口費,否則就把兩人發生關係的事告訴女方男友。橋頭地院審理後,依強制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須賠償精神撫慰金10萬元。

翻臉逼「殘酷二選一」 告訴男友vs上床15次

根據判決書,唐男跟女同事小琳(化名)曾3度上床,後來知道女方有男友,又不願分手接受他的追求,憤而在2024年1月至2月間多次傳訊威脅:「給妳兩個條件,一個是我隔天上午到你男友公司,直接跟他坦白我們上床的事,第二個就是做15次相抵。」

唐男還說,「雖然我很想幹你」、「我先說好15次要在摩鐵」、「還有我所謂15次不是射15次,而是上床天數」、「說真的你根本不想15次對吧、你只是硬答應、拖延而已」、「我現在就強勢霸道給你看,228之前沒有達成15次,後果自負」。

不爽就瘋狂加碼次數 還威脅要對女方母親不利

對此,小琳只能被動、妥協地回應:「說真的這15次的意義不知道是什麼」、「沒有退路了」、「沒有拖延」、「一定要消化完吧 不然怎麼辦」、「我不懂為什麼要壓時間」。

小琳證稱,每次拒絕,唐男就會一直增加次數、把次數翻倍,從15次變成30、50次,還威脅要對她母親不利,「因為我當時發高燒又被逼,只想趕快結束對話,又不想事情鬧大,才妥協」、「我怕他真的會去找我男友,或來我家對我媽不利,所以才配合他討論。」

辯稱只是「約會15次」 法官檢視對話打臉

唐男出庭時辯稱,他只是提議「約會15次」,沒有強迫,但法官檢視對話紀錄,發現內容充滿「摩鐵」、「上床」等詞,還威脅後果自負,顯然非單純約會。

橋頭地院認定,唐男為滿足私慾,以揭人隱私為手段脅迫,造成女方嚴重心理創傷,事後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因此依強制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可易科罰金。民事庭部分,判決賠償10萬元精神撫慰金,全案仍可上訴。
***************************************************************
唐男真的很呆
女同事沒有跟男友分手
繼續當免費砲友不好嗎???
搞到要坐牢賠錢
就算易科也要12萬
22萬可以喝茶吃魚多少次了???
2026-01-28 11:08 發佈
曉得 wrote:
男逼女同事「做愛15次」當封口費 否則告訴男友:我們上過床
記者柯沛辰/綜合報導

高雄一名唐姓男子不爽女同事跟他上床後,又不願跟現任男友分手,竟威脅對方要「做愛15次」當封口費,否則就把兩人發生關係的事告訴女方男友。橋頭地院審理後,依強制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須賠償精神撫慰金10萬元。

翻臉逼「殘酷二選一」 告訴男友vs上床15次

根據判決書,唐男跟女同事小琳(化名)曾3度上床,後來知道女方有男友,又不願分手接受他的追求,憤而在2024年1月至2月間多次傳訊威脅:「給妳兩個條件,一個是我隔天上午到你男友公司,直接跟他坦白我們上床的事,第二個就是做15次相抵。」

唐男還說,「雖然我很想幹你」、「我先說好15次要在摩鐵」、「還有我所謂15次不是射15次,而是上床天數」、「說真的你根本不想15次對吧、你只是硬答應、拖延而已」、「我現在就強勢霸道給你看,228之前沒有達成15次,後果自負」。

不爽就瘋狂加碼次數 還威脅要對女方母親不利

對此,小琳只能被動、妥協地回應:「說真的這15次的意義不知道是什麼」、「沒有退路了」、「沒有拖延」、「一定要消化完吧 不然怎麼辦」、「我不懂為什麼要壓時間」。

小琳證稱,每次拒絕,唐男就會一直增加次數、把次數翻倍,從15次變成30、50次,還威脅要對她母親不利,「因為我當時發高燒又被逼,只想趕快結束對話,又不想事情鬧大,才妥協」、「我怕他真的會去找我男友,或來我家對我媽不利,所以才配合他討論。」

辯稱只是「約會15次」 法官檢視對話打臉

唐男出庭時辯稱,他只是提議「約會15次」,沒有強迫,但法官檢視對話紀錄,發現內容充滿「摩鐵」、「上床」等詞,還威脅後果自負,顯然非單純約會。

橋頭地院認定,唐男為滿足私慾,以揭人隱私為手段脅迫,造成女方嚴重心理創傷,事後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因此依強制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可易科罰金。民事庭部分,判決賠償10萬元精神撫慰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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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男真的很呆
女同事沒有跟男友分手
繼續當免費砲友不好嗎???
搞到要坐牢賠錢
就算易科也要12萬
22萬可以喝茶吃魚多少次了???


如果打過一次炮

4個月就會直升3年起步



說真的 4個月是輕判..判的非常輕...

在台灣

不意外

因為台灣的法律只保護加害人



強制性交未遂罪

刑法第 221 條
1.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結果判4個月...就問你...輕沒輕判
八月二十

自願發生的部分是不會有刑度的,如果你覺得輕判,應該去查判決書,看檢察官引用哪條來起訴

2026-01-28 12:25
黑羽斷翼 wrote:
如果打過一次炮

4個月就會直升3年起步



說真的 4個月是輕判..判的非常輕...

在台灣

不意外

因為台灣的法律只保護加害人



強制性交未遂罪

刑法第 221 條
1.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結果判4個月...就問你...輕沒輕判

前面的三次都是自願發生
不構成強制性交成立要件
法院處罰的是後來的強迫要求
但女方並沒有明確拒絕
如果告強制性交
法院可能會判無罪
告對法條才是重點
很多年前台北市政府警察局
對退休女警提告
要求搬離警察宿舍
返還占用宿舍
多次訴訟都敗訴
後來找律師提告
律師改了提告法條
這次勝訴了
因為之前市警局告錯法條
當然會敗訴
曉得 wrote:
前面的三次都是自願發生
不構成強制性交成立要件
法院處罰的是後來的強迫要求
但女方並沒有明確拒絕
如果告強制性交
法院可能會判無罪
告對法條才是重點
很多年前台北市政府警察局
對退休女警提告
要求搬離警察宿舍
返還占用宿舍
多次訴訟都敗訴
後來找律師提告
律師改了提告法條
這次勝訴了
因為之前市警局告錯法條
當然會敗訴


前三次無罪 自願是自願

之後的行為才是重點



那法條我也貼了

強制性交未遂罪

刑法第 221 條
1.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所以我說脅迫後只要打過一次炮就3年起步

旦沒打炮就輕判是台灣法官特殊的喜好就是了

我知道因為刑法25條..法官有減刑的權利



旦我猜啦這案件最後我猜會以半年結案

一審4個月

檢察官上訴

二審半年

結案
黑羽斷翼 wrote:
前三次無罪 自願是自願

之後的行為才是重點



那法條我也貼了

強制性交未遂罪

刑法第 221 條
1.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所以我說脅迫後只要打過一次炮就3年起步

旦沒打炮就輕判是台灣法官特殊的喜好就是了

我知道因為刑法25條..法官有減刑的權利



旦我猜啦這案件最後我猜會以半年結案

一審4個月

檢察官上訴

二審半年

結案

請教黑大是否知道強制性交罪與強制罪的分別?
若為「非告訴乃論」,即使被害人不想追究,檢察官還是可以起訴並由法院審判。
所謂「告訴乃論」是指:被害人必須於知道犯人時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並經檢察官開啟偵查後,法院才能進行審判的犯罪。

本案經報案提告後
不是由被害人直接起訴
由檢察官進行案件偵查
決定起訴法條向法院起訴被告
難道通過國家法律專業考試的檢察官
不知道強制性交罪判刑會比較重的道理嗎???
如果被害人可以提出被告強制性交過程
受傷的驗傷診斷證明
當然就可以用強制性交起訴
否則性交不是用強制手段完成犯罪
不符合構成要件
就不能用該法條起訴
這是司法人員的法律專業判斷
曉得
曉得 樓主

案件移送法院後,法官認為檢察官起訴法條錯誤,可以職權變更法條為強制性交罪進行審判,這點黑大應該不知道,看新聞的民眾不知道實務做法很正常,所以法官的法律專業也比黑大差,對吧?

2026-01-30 11:08
黑羽斷翼

我知道啊 所以我說台灣是加害者的天堂 而不是指檢察官 因為當二個法條都有適用可能時 台灣的檢察官和法官都會習慣性的選輕的那一條 為什麼 判決書你多看點 看出門道在告訴我為什麼吧

2026-02-04 8:43
曉得 wrote:
繼續當免費砲友不好嗎???


你這樣感覺很悖德捏。

但是英雄所見略同。
奔雨騎行 wrote:
你這樣感覺很悖德捏。

但是英雄所見略同。

女同事對唐男觀感不錯
所以才有那三次體驗
雖然是備胎
但好歹不收費
古話說得好
強摘的果子不甜
偏偏唐男死腦筋
硬要強佔獨享
犯了吃快弄破碗的大忌
搞得自己要坐牢外加賠錢
假設繼續維持現狀
等到對方男友發現
可能會認為女友劈腿而分手
唐男就能順勢轉正
不但省了幫別人養老婆的錢
還可享受免費快樂體驗的門票
難怪老一輩常說
戲棚下
站久了就是你的

惦惦吃三碗公才是最厲害的
雖然這樣做不道德
但這就是真實的人生
曉得 wrote:
女同事對唐男觀感不錯...(恕刪)

也許這個女的有優

有那種得不到心
但是人優到讓人一直反覆想得到的慾望
男同事:繼續100次,否則告訴妳男友,我們前面做過N次

這男同事真可愛,沒見過這麼減自己福利的
曉得 wrote:
男逼女同事「做愛15...(恕刪)
好像川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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