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要處理這個也蠻辛苦的
目前我們家所屬的祭祀公業去年有召開派下員大會並且經過2/3同意
正式決議進行清理並進行土地處分,將所有土地照房份要過戶給派下員個別所有
其過程中土地鑑界、派下員名冊、族譜表反正需要的文件通通都已經完整備齊
複雜的過程都已經完成
現在只差去地政登記土地這步
但是卻被地政人員刁難
說需要檢附超過2/3的派下員個別印鑑證明同意書
但是我們祭祀公業有立規約
其中有寫到授權管理人全權處分祭祀公業下所有財產
規約建立當初也有經過2/3以上的派下員同意
並且規約有送區公所備查並發文公告
會說有規約是因為國家早在12年前就有1016037946解釋函文出現
內政部101年8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037946號函
按基於私權自治原則,祭祀公業如於規約中明確授權管理人得代表派下員就祭祀公業之不動產為處分或設定負擔者,應予尊重。爰祭祀公業依規約處分其不動產時,倘規約中已有上開授權管理人之約定,於該公業申請旨揭登記時,毋庸提出派下員同意授權文件及其印鑑證明,得逕由管理人提出身分證明及其印鑑證明辦理登記。
就是只要有規約授權讓管理人處份不動產
那登記時只需要管理人自己的身分證跟印鑑證明即可
這則解釋令也在台北市法規查詢、中華民國內政部地政司、彰化員林地政局、台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台中市地政士公會、金門縣地政局等等都有公告過
直接google「1016037946號解釋」有很多結果
綜合以上
要進行祭祀公業土地登記給派下員個別所有
檢附2/3的派下員印鑑證明與同意書的這個文件
可以用經公證或認證有明定授權管理人處分土地財產的祭祀公業規約來變成只需要管理人的身分證跟印鑑證明
我們祭祀公業的規約當初也呈報過區公所公證過了
而且認證的時候也有檢附2/3派下員出席同意書
不然區公所公文也不是說發就發吧?
這份規約的公文副本也有發給當地的民政局、地政事務所
但代書去跟地政局辦理時
承辦人員卻一直說要檢附派下員的印鑑證明與同意書
完全不理會我們有規約這項
內政部地政司出版的土地登記審查手冊
上冊的第四章所有權變更登記(第226頁)也有寫到
祭祀公業之規約中已明確約定授權管理人得代表派下員尌祭祀公業之不動產為處分或設定負擔者,得逕由管理人提出身分證明及其印鑑證明辦理登記。(內政部 101 年 8 月 17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1016037946 號函)
總之
想問一下碰到這種情況,是要請代書一直拿法條跟解釋函去跟承辦人員解釋嗎
還是要買一本土地登記審查手冊直接翻給承辦人員看?
聽代書說承辦人員就很像照本宣科不知道有額外文件或法條的樣子
就是執意要派下員各別的印鑑證明跟同意書
之前網路也有爬文,有案例是有些地政人員確實是新改的規定不知道而一直跳針要用舊的

因為祭祀公業的東西能跑到土地登記著實不容易,一年有個一件也算多了
很多只是擔任櫃檯的公務員根本不知道詳細規則
且這些規則都是國家統一規定的吧
不會在高雄市就不認1016037946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