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回家吃完飯在外面散步,遇到鄰居就邊走邊聊天
然後就聽到某某某被關,怎樣等等我問犯了什麼事情他也不清楚
被收押的是我家對面的去年剛搬走也是超級典型的8+9
我對他們也很感冒,但是聽到這種事情難免有好奇心
剛剛去爬文好像要符合收押禁見的是本刑5年以上,還有防止串供逃亡等等
檢察官才會這樣下達指令沒錯吧
Finepix~鋼 wrote:
今日回家吃完飯在外面散步,遇到鄰居就邊走邊聊天
然後就聽到某某某被關,怎樣等等我問犯了什麼事情他也不清楚
被收押的是我家對面的去年剛搬走也是超級典型的8+9
我對他們也很感冒,但是聽到這種事情難免有好奇心
剛剛去爬文好像要符合收押禁見的是本刑5年以上,還有防止串供逃亡等等
檢察官才會這樣下達指令沒錯吧
不對
5年其實不是重點
主要的法源是 刑事訴訟法 101條
重點還是紅字 部份
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黑羽斷翼 wrote:
不對5年其實不是重點...(恕刪)
我也是有看到這個
二. 什麼樣的情況下會被羈押:
羈押之前必須要先經過拘提或逮捕(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項),並須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並由法院裁定准或不准。
法院裁定羈押的理由有以下三種(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01條之1第1項):
1. 「犯罪嫌疑重大」 +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 +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
2. 「犯罪嫌疑重大」 +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
3.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前1.或2.情形
4. 「嫌疑重大」 + 「所犯為特定罪名例如放火罪、加重詐欺罪、竊盜罪、強制性交…等罪」 + 「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 → 這就是一般熟知的「預防性羈押」
簡單來說,如果法院認定有「逃亡之可能」、「妨害證據之可能」,導致司法機關不能好好追訴案件;又或者有「一犯再犯」的可能,而影響社會治安,法院就有可以裁定羈押!但如果沒有以上情況,依照法律規定,法院就不能予以羈押!
我看到的是第三條,剛剛一直在查也忘記哪個律師論壇
說要羈押禁見,這三個條件區一缺一不可
不知道我這樣理解對嗎?
Finepix~鋼 wrote:
我也是有看到這個二....(恕刪)
個人淺見是:
1. 要有拘捕前置
2. 要符合要件, 這包括:
a. 形式要件
(1) 法官須訊問被羈押人
(2) 法官須簽押票
b. 實質要件
(1) 須犯罪嫌疑重大
(2) 須有法定羈押原因
(i) 一般性羈押: 須有
- 有事實足認+刑訴101條1項1款的逃亡
- 有事實足認+刑訴101條1項2款的湮偽變證或勾串
- 有相當理由+刑訴101條1項1款+刑訴101條1項3款
- 有相當理由+刑訴101條1項2款+刑訴101條1項3款
- 有相當理由+刑訴101條1項1款+刑訴101條1項2款+刑訴101條1項3款
(ii) 預防性羈押:須有事實足認+有反覆為同1犯罪
(3) 須有羈押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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