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打擾了,
小弟最近任職的公司遇到了一個狀況,
首先,小弟已經在公司任職一年,且是公司主廚,
在剛入職報到前都未曾提到過說後續會轉簽約制的模式,
直到近期在接受到上層有意來找我簽【勞動契約】
其實我是不擔心公司要跟我改簽約制度,
但我比較在意的是如果我現在沒簽約的情況下,
符合現行勞基法的保障,
也意思是我如果非自願離職,
起碼還有資遣費可以領,
那改成一年一簽的制度後,
時間一到公司是不是就有正當理由叫你滾蛋走人,也省了一筆資遣費?
那問題來了,
第一,從原本的沒簽月制,改成勞動契約制,是否涉及違法?
第二,若假設我堅持不簽約,公司能將我如何處置?
第三,若簽約下去,是否一樣受勞基法保障?
抑或是抵觸任何勞基法的都視為無效?
勞煩各位大大協助了!!!
Wei0208 wrote:
各位大大打擾了,小弟...(恕刪)
勞基法對勞動契約以及其內容都有很清楚的規範,而且視為勞動檢查時必檢查的項目
你的老闆有可能當時沒有要求員工簽,後來才要員工補簽,勞動契約本身沒什麼問題,只要你看條文內容沒有問題,也沒有比現在差,那簽署這個其實沒什麼
其實不用擔心簽了就沒有勞基法保障,勞基法是根本大法,勞動契約如果跟勞基法牴觸基本上都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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