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到職滿一年後公司要求簽勞動契約

各位大大打擾了,
小弟最近任職的公司遇到了一個狀況,
首先,小弟已經在公司任職一年,且是公司主廚,
在剛入職報到前都未曾提到過說後續會轉簽約制的模式,
直到近期在接受到上層有意來找我簽【勞動契約】

其實我是不擔心公司要跟我改簽約制度,
但我比較在意的是如果我現在沒簽約的情況下,
符合現行勞基法的保障,
也意思是我如果非自願離職,
起碼還有資遣費可以領,
那改成一年一簽的制度後,
時間一到公司是不是就有正當理由叫你滾蛋走人,也省了一筆資遣費?

那問題來了,
第一,從原本的沒簽月制,改成勞動契約制,是否涉及違法?

第二,若假設我堅持不簽約,公司能將我如何處置?

第三,若簽約下去,是否一樣受勞基法保障?
抑或是抵觸任何勞基法的都視為無效?

勞煩各位大大協助了!!!
2023-07-09 19:16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勞動契約 公司
一年一簽,定期合約是有限制的不是每個行業都可以,你只要有加勞保,就受勞基法保障
其實最簡單的
就是問勞動部


這裡是問不到正確答案的
Wei0208 wrote:
各位大大打擾了,小弟...(恕刪)


勞基法對勞動契約以及其內容都有很清楚的規範,而且視為勞動檢查時必檢查的項目

你的老闆有可能當時沒有要求員工簽,後來才要員工補簽,勞動契約本身沒什麼問題,只要你看條文內容沒有問題,也沒有比現在差,那簽署這個其實沒什麼

其實不用擔心簽了就沒有勞基法保障,勞基法是根本大法,勞動契約如果跟勞基法牴觸基本上都無效
拿合約,說要檢視7天,好好考慮,
再拿去勞動部之類的單位問。

如果公司不給外帶,那就沒辦法了。
而沒辦法攜出的勞動契約,定的有沒有問題,
由於勞工不是專業,不太能知道。
餐飲業應該沒有辦法適用定期契約,就算是簽了也屬於無效

勞基法規定,定期契約必須符合「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四個條件之一。 至於「繼續性」的工作,就只能約定成不定期契約。

也就是說,除非公司的餐廳只經營三個月六個月之類,不然不行跟你簽訂定期契約,然後就算是定期契約該享有的年資特休這些都不能少,若你怕失去工作還是可以先簽,萬一到時候公司用合約到要求你走人時,可以跟公司說你的定期契約屬於非法自始無效,要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等,不給就檢舉下去,記得這陣子也記錄一下你的出勤加班休假狀況,會這樣搞的公司不大可能在上述條件都照法令給足,多些證據在手總是比較好的
Wei0208 wrote:
勞動契約


您看過勞動契約了沒?
內容確實已經是改為一年一簽了嗎
如果確實是這樣,直接向各縣市的勞動部分局洽詢比較妥當
官網有申訴電話
http://caf677.pixnet.net/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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