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家都有本難念的經
家裡總會出一兩個不正常的
俗話說好:
好的兄弟姊妹讓你生人光明一片
不好的兄弟姊妹讓你家破人亡
相信有經歷過的朋友感觸很深
事情發生約兩年前
爺爺生了重病
身體是每況愈下
嚴重的腎臟病加上老人痴呆
全家人輪流照顧
而那時候人手不足
大姑剛好有回去
我老爸就請他稍微顧一下
所以大姑就隨著兩個老人家住一起
殊不知這個決定是惡夢的開端
好像住沒多久吧
爺爺奶奶的最後約180萬的存款全部被大姑領走
她人就這樣人間蒸發了
偶然在一次聊天的過程我媽說溜嘴被我知道
說氣憤誰不氣憤
他們竟然放任他沒有報警
因為這已經不是第一次了
只是這次更誇張
連自己的父親過世他都沒有出現過一次
真的是可惡至極!
就這樣過了快兩年...
就在過年前兩個晚上
我奶奶晚上突然打給我爸
說大姑領著搬家公司
把東西全部搬回去老家
問我爸該如何怎麼辦之類
不過當下也沒辦法
只能先讓他搬進去了...
現在過完年了
可以好好處理一下這件事
想先請各位有經驗的朋友
依這樣的狀況我可以做些什麼?
大姑這樣的行為算竊盜吧?
農會是否也有責任?
因為一次領這麼多的現金
竟然因為認識而便宜行事沒有按規定
是否有追溯期?因為過了兩年左右了
而爺爺那時候狀況就不好了
提告的話是否要帳戶本人?
還是親屬可以提告?
左之童 wrote:
大姑這樣的行為算竊盜吧?
農會是否也有責任?
因為一次領這麼多的現金
竟然因為認識而便宜行事沒有按規定
是否有追溯期?因為過了兩年左右了
竊盜罪,是公訴罪 (就是你去報警就會查,然後檢察官會起訴)
提告當然可以,問題是你奶奶還在,而你爸跟你奶奶願意一家人上法庭輸贏嗎?
農會的責任,如果你能舉證他沒有照流程來(委託書簽名,本人印鑑,雙證件之類的)
當然可以告他瀆職
有多少證據做多少事囉
先確定是不是要走到上法院這步吧
竊盜罪可是會判刑的喔
----------------------------------------
補充一下:
刑法第324條第1項,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竊盜罪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依照刑法第324條第2項,刑法第324條第1項的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竊盜罪章之罪者,必須告訴乃論。
大姑跟爺爺一親等直系親屬,是告訴乃論。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追溯期是6個月。
如果確定要告,還是去諮詢一下免費的法律扶助吧。
左之童 wrote:
家家都有本難念的經
家裡總會出一兩個不正常的
俗話說好:
好的兄弟姊妹讓你生人光明一片
不好的兄弟姊妹讓你家破人亡
相信有經歷過的朋友感觸很深
事情發生約兩年前
爺爺生了重病
身體是每況愈下
嚴重的腎臟病加上老人痴呆
全家人輪流照顧
而那時候人手不足
大姑剛好有回去
我老爸就請他稍微顧一下
所以大姑就隨著兩個老人家住一起
殊不知這個決定是惡夢的開端
好像住沒多久吧
爺爺奶奶的最後約180萬的存款全部被大姑領走
她人就這樣人間蒸發了
偶然在一次聊天的過程我媽說溜嘴被我知道
說氣憤誰不氣憤
他們竟然放任他沒有報警
因為這已經不是第一次了
只是這次更誇張
連自己的父親過世他都沒有出現過一次
真的是可惡至極!
就這樣過了快兩年...
就在過年前兩個晚上
我奶奶晚上突然打給我爸
說大姑領著搬家公司
把東西全部搬回去老家
問我爸該如何怎麼辦之類
不過當下也沒辦法
只能先讓他搬進去了...
現在過完年了
可以好好處理一下這件事
想先請各位有經驗的朋友
依這樣的狀況我可以做些什麼?
大姑這樣的行為算竊盜吧?
農會是否也有責任?
因為一次領這麼多的現金
竟然因為認識而便宜行事沒有按規定
是否有追溯期?因為過了兩年左右了
而爺爺那時候狀況就不好了
提告的話是否要帳戶本人?
還是親屬可以提告?
1. 兩年前的事已經過追溯期了
2. 爺爺/奶奶/兄弟姊妹應該都還健在,那是他們的家務事,如果長輩們都沒意見,你這小輩憑啥出頭?
HermesParis wrote:
爺爺/奶奶/兄弟姊妹應該都還健在,那是他們的家務事,如果長輩們都沒意見,你這小輩憑啥出頭?(恕刪)
需要幫你回顧一下重點嗎?
『過年前兩個晚上
我奶奶晚上突然打給我爸
說大姑領著搬家公司
把東西全部搬回去老家
問我爸該如何怎麼辦之類』
上面這段顯示,版主奶奶心理上可能是排斥女兒搬回去的,不然人搬回去就搬回去,何必還需要問兒子該怎麼辦?
『約兩年前
爺爺生了重病
身體是每況愈下
嚴重的腎臟病加上老人痴呆
全家人輪流照顧
大姑剛好有回去
我老爸就請他稍微顧一下
爺爺奶奶的最後約180萬的存款全部被大姑領走
連自己的父親過世都沒有出現過一次』
很明顯的,當事人應是版主的爺爺和大姑姑。
爺爺病重的時候,大姑姑卻趁隙領走所有錢。
爺還還健在?文中看起來並沒有。
「連自己的父親過世他都沒有出現過一次」,表示版主爺爺在這兩年內早就走了。
連奔喪都沒有,還有臉搬回去,最可能的原因,要嘛就是在外面走投無路了,要嘛就是搬回去是另有目的。
個人是覺得以台灣的民情,如果連這樣的親人都可以被包容的話,那藝人出軌婚外情之類的事根本小兒科(尤其出軌根本無關演藝專業),沒什麼好撻伐的了。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