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後來親自到台北市公館的交通裁決所陳述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應提共足以辨識交通事件發生情形與過程之圖像證據,原本期望警方會提供較大較清楚的相片,沒想到隔幾天後卻是直接收到制式公文大意是:已再看過檔案事證明確(但還是沒提供清楚可辨視的相片),你如果仍有問題就花你自己時間去地方法院告吧!

其實罰款才600元,絕對繳得起!! 完全只是無法接受公僕在如此明顯應該提供清楚事證即可釐清案件的情況下,卻選擇以怠惰敷衍,內含讓民眾知難而退(繼續向地方法院提告)之傲慢制式公文回覆! 希望柯市長能注意下屬在處理交通事件申覆的效率及態度!
想請教大家,遇到警方提供檢舉相片完全無法識別的情況下,大家是就照警方說有的違規就乖乖去繳,還是會繼續爭取申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