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上周天氣冷又飄著雨
騎著摩托車因視線不好
去撞到停在路邊紅線的歐洲車
撞車後歐洲車車主出現了
他停在路邊去買東西
但她說沒關係要哥哥留電話看哥哥車修理多少錢再通知她
加上哥哥沒有受傷因此就沒有報警離開了
皮日休 wrote:
如果我是車主
會去警察局說你肇事逃逸
然後再框你一次
我的用戶名稱 wrote:
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定要有人因此受傷有機會告你肇事逃逸,當時車內無人,只有民事責任,不會有刑事上的成肇事逃逸
肇事逃逸其實有兩種,
刑法上的肇事逃逸,必須要有造成人員死傷才算,而且是非告訴乃論。
而這件沒有牽涉到人員的傷亡,
那就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所以如果無人受傷,基本上就是罰鍰1000~3000,吊扣駕照1~3個月。
另外一點,過去對於刑法肇事逃逸的規定,就算我方無過失也會成立。
也就是說,假如今天發生車禍,對方有人受傷,而我方就算完全沒有過失,也必須在現場等到警察來做完筆錄說你可以離開之後你才能離開,否則就會觸犯刑法的肇事逃逸。
但是大法官解釋第777號則認為,如果車禍並不是因為我方的故意或過失的話,是不會構成刑法上的肇事逃逸罪的。
不過要注意的是,大法官解釋只是針對刑法的肇事逃逸規定,
所以如果無過失而逃逸,雖然不會因此觸犯刑法而去坐牢,但是依然會觸犯道交處罰條例而被罰鍰跟吊扣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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