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住在萬華的華廈,沒有管委會,有抽籤選主委及住戶代表,管理員擔任總幹事,有一住戶欠費了至少20年以上,詢問管理員回答從沒見過此人, 由於最近要分攤費用裝發電機,想要一次對此人提告討欠費, 由於步驟麻煩沒人想處裡 請問我該用什麼身份跟名義去提告呢?
jim1959 wrote:
本人住在萬華的華廈,(恕刪)
你沒辦法,因為你沒法源依據
要先爭取管委會成立,大致辦法如下:
一 既有社區大樓須推選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新建社區大樓則由起造人代表依法擔任召集人,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於三個月內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訂定規約與依規約規定推選管理委員或管理負責人,其會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決議成立。
三、若 會議人數或區 分所有權比例不足,召集人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 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其會議紀錄經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 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即視為成立。
成立管委會後才能以管委會名義向法院申請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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