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叔去年6月過逝.已過逝8個多月.
叔叔有1女兒 . 前妻扶養!
然後奶奶生前有2筆土地還未辦繼承.
前幾天堂弟來找.
說其他人已同意分割繼承.並出印鑑了!
只剩我們還沒同意出印鑑.
然後說叔叔生前留有債務!
說如果我們不同意分割繼承.過2-3天他們就要去法院 用強制分割.
到時我們的份就沒了.還要揹我叔叔的債.到時別說他沒跟我們說...
但我叔叔的債應該是他女兒繼承吧?除非他女兒辦拋棄繼承.才順位兄弟姐妹吧?
但堂弟(繼承人之一)完全都沒提到叔叔的女兒有拋棄繼承...
為何強制分割我們的份就沒了?還要背我叔叔的債?
我們跟我叔叔女兒沒在來往!沒她電話也不知她住那.那我要怎知到有沒拋棄繼承?如果她拋棄繼承. 是不是她要寄拋棄繼承的書面通知給我們? 這是像掛號信那樣嗎?
是收到當天開始起 算3個月內我爸要去法院拋棄繼承?
如果我們沒收到書面通知就不用怕繼承我叔叔的債務?
還聽說口頭通知也算(問家事法庭的)?叔叔的女兒或其他親戚口頭通知都算?這會不會太扯?如果是真的 法院要怎判定何時口頭通知的?
親戚去法院強制分割 我們需要出庭之類的嗎?如果通知要出庭或幹嘛.我們可以不去嗎?
這2筆未繼承土地面積 分別是5XX平方公尺跟1XX平方公尺! 地目:旱 分區:農業區
這2筆未繼承土地能強制分割嗎 ?
奶奶留下的2筆土地 在奶奶生前就有人要買了了! 這些年也一直有人來跟我們談土地的事.都被我們回絕了! 裡面很複雜不便多說~
我們跟其他親戚處的並不好! 以前就常被他們坑了...
堂弟來說時的態度不太好.然後事情說的莫名其妙...還一直重覆說如果你們不同意出印鑑 分割繼承 我們就去法院強制分割 到時你們的份就沒了還要揹叔叔的債.重覆說了3-4次...
來家裡的堂弟他母親及他姐姐 姐夫.在約11年前也來找過我們.說她丈夫(我另一個叔叔)過逝留有卡債及其他債務.說她們已辦拋棄繼承了.說我爸也要辦才不會揹她丈夫的債.要我爸給他印鑑證明/戶籍謄本 她們要幫我爸去辦我叔叔的拋棄繼承.當時只我媽在家!她們還要我媽簽一張單子!但我媽不太識字!他也不清楚那單子內容.但我媽不給也沒簽.她就一直說她們不會騙我們.我們也沒收過她們對我叔叔的拋棄繼承的書面通知..一直到現在11年過了.換他兒子來...這中間都沒找過我們...也是不知她們電話不知她們住那...她們也不跟我們說....<=我想他們不是想幫我爸辦對我叔叔的拋棄繼承...而是...到這應該知到我意思了...
這次應該也是跟上次一樣.換湯不換藥..
但是他說的我真的不太懂...保險起見.
請懂的人幫我解答! 有點急!
奶奶過逝約13年了!順便問一下未繼承土地.
是不是死亡日起算1年內繼承 超過公告3個月.然後列管15年? 如2005/1/1過逝 如果我們要辦繼承.是不是繼承的最後期限是2021/4/1?
我堂弟的母親11年前說她及她的子女都辦她丈夫的拋棄繼承了.
那現在11年後怎還來談我奶奶留下的土地,她們的份要辦分割繼承/強制分割?
都拋棄了。自然我奶奶的土地, 屬於她們的份也拋棄了。
這代表她們11年前沒對我叔叔拋棄...根本是要....
現在她們再來找我們談。我們還會信嗎?11年前就不相信她們,更別說現在了...
麻煩有懂我上面所述的問題的專家幫忙一一解答! 感謝。
Jay9527 wrote:
說如果我們不同意分割繼承.過2-3天他們就要去法院 用強制分割.
到時我們的份就沒了.還要揹我叔叔的債.到時別說他沒跟我們說...(恕刪)
拋棄繼承要存證信函通知下一順位繼承人。
沒辦拋棄繼承,法定是限定繼承。
只有聽說協議分割繼承,沒聽過強制分割繼承。
而且分割繼承是只你奶奶的繼承,和你叔叔的有什麼關係?
Jay9527 wrote: 是不是死亡日起算1年內繼承 超過公告3個月.然後列管15年? 如2005/1/1過逝 如果我們要辦繼承.是不是繼承的最後期限是2021/4/1?
辦理繼承沒有期限,但遺產、房屋、土地等稅負問題。太久沒辦被追繳不理時,是有可能被法拍以償還稅金罰金。若還有剩下,繼承人還是可以領取。
Jay9527 wrote:
堂弟就說要分割繼承 其他人都同意了.如果我們不同意.
他們就要去法院聲請強制分割!
那叫裁判分割,不是強制分割。不是不能協議分割,要看協議內容,最多的是,房產由使用者繼承,協議以適當金額給予其它繼承人,換取同意放棄繼承。要無條件就要別人放棄繼承,應該沒這種好康。
裁判分割成立需有正當理由,不能以某繼承人不同意分割繼承當理由。(不然就失去自由意志的協議分割的宗旨)
以不能協議而裁判分割要成立,通常是:繼承人中有行蹤不明或重病,或共同繼承人中有人佔有遺產因此拒絕其他繼承人之分割請求。沒有正當理由,裁判分割,不會成立。
另你叔叔是另一個問題,若你上面順位的繼承人都拋棄(要通知你),而你沒去辦拋棄繼承,若在102年以前適用舊法,可能要承受概括繼承的後果(遺產和債務都要一併繼承)。但新法是法定(預設)限定繼承,沒辦拋棄繼承,就是你叔叔的債務僅限用他的遺產來還,但要公告(讓債務人申報)和造冊(遺產和債務),然後就是依順位和比例把遺產分配給債務人,就結清了。不夠還,也不用再自己掏錢出來的。
Jay9527 wrote:
那如果我們同意分割 之後如果有通知要出庭或幹嘛的 我們一定要去嗎? 可以不去?
對協議書沒有異議,可以不去。
(不確定原告是否會拿著偽造的文書,相關文件通常會同出庭通知一併送達,要注意看)
Jay9527 wrote:如果堂妹辦拋棄繼承 他是不要寄書面通知(存證信函)我們? 口頭通知真的也算嗎?算的話如何判定她何時口頭通知我們的? 家事法庭說其他人口頭通知也算...
辦理拋棄繼承要附下順位通知書的,口頭是什錄音嗎?
規定要書面,一是存證信函,二是被通知人收到通知之收據。
Jay9527 wrote:還有說可能會因無法達成協議或太小不能分割 被判變價分割.
有協議以價換地當然可以。沒協議要判以價換地要看理由。由法官判定。
Jay9527 wrote:農地不是分割後每人持有0.25公頃才能分割嗎? 太小就不能了.
是
Jay9527 wrote:
家事法庭的就說口頭通知也算...問她要怎判定何時口頭通知我的?她也沒說...就說你不要管。有人通知你再說了...
民法第 1174 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
在此限。
通常沒有書面文件,法院會也應該要求補齊。但沒補齊但卻通過管轄法院核可程序。那拋棄繼承還是成立的。
換句話說,拋棄繼承要件在法院核可,不是通知繼承人文件。是有這樣的例子,不知緣由,拋棄繼承沒有通知應通知的繼承人,但還是核可。這樣的拋棄繼承還是有效的。但非第一順位的人在不知情下成了受害者,或許可以對上位繼承者未通知導致損失打民事官司。
Jay9527 wrote:但是我有看到說 89年修法後。分割後每人持有農地達0.25公頃。因繼承而共有不在此限。這意思是分割後每人持有農地不論有多小都能分割?
我查了一下,沒有錯。
農業發展條例第 16 條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三、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
為單獨所有。
Jay9527 wrote:變價分割 要全部繼承人都同意才能成立?
有1人不同意,其他都同意。這樣會成立嗎?
原則上是這樣,特例可經裁判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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