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好
前些天在臉書社團當中看到有人轉貼了一篇講述語言檢應不可能從零考到最高級只花一年的時間
因為跟事實也不符(小弟同事當中知道的就有四個人一年內達成)
所以留言 提到我很多同事都一年內達成,廢片
結果對方就開始說我侮辱她要要告我公然侮辱(對方貼文臉書名稱化名,youtobe連結內影片作者名稱本名)
請問這樣成不成立公然侮辱? 對方還刻意強調要我去"澎湖" 地檢署....
對方還故意跑到本人私人貼牆擷取個資與本人發布的照片轉貼至社團當中,侵害到我隱私要求他刪除道歉竟然回我互告阿.... 然後開始洗板式的跳針
如果警察要我去做筆錄我能夠申請在台灣本島做就好? 如果真的要去那邊那未來式不起訴結案是否可要求支付此段時間的支出賠償(請假交通)
法律中文的說法,會是
侮辱係未指明具體事實,而對人謾罵、嘲笑、侮蔑,其方法並無限制,不問以文字、言詞、態度、舉動,只須以公然方式為之,而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難堪或不快之虞,足以減損特定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即足。
我國法院實務(起訴書、判決書)對於什麼是侮辱⋯⋯通常會這麼說
「刑法第309條所規定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始足當之」
因為公然侮辱罪
要保護的法益(對象),乃個人營社會群體生活之人格評價
法院對於「侮辱」之涵義⋯要綜合判斷唷
判斷上每隨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類別、教育程度、平時關係、行為時之客觀情狀、行為地之方言或語言使用慣習等事項,呈現浮動之相對性,不宜執持任一事由即遽為肯認,而應綜合全盤情狀進行審查。
2、可否在澎湖告?
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一項:「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如果被指控的犯罪,犯罪地與澎湖有關,的確可以在澎湖告⋯
延伸閱讀:小心!在社群網站上的犯罪行為,可能在台灣各地被告
https://zoomlaw.pixnet.net/blog/post/5969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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