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要執行法律,
為何還要詢問司法機關的意見?(這不是摸頭嗎?)
在三權分立的理論裡面,
司法對於行政權該是制衡與收斂的重要角色(在華人國家好像不是如此),
司法的天命就是對抗與制衡行政權過於濫權與獨大,不是嗎?
如果行政權一天到晚去摸司法的頭,那人民百姓豈不受害?
講到司改,特別不滿的是,
而在司改裡面竟然還說人民有官司,必須強制兩造雙方必須請律師,記得有討論到這議題,
要強制請律師,那法扶的標準就該大大放寬才對,
法扶現在的標準很苛刻,還審核到家戶所得去,
訴訟與官司是個人的事,與親屬有何關係?
親屬有錢,也不見得會幫當事者請律師,
應該就當事人的資力高或低來審查才對嘛。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