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ROC)國家安全法律~反滲透法!

台灣將中國正式列為“境外敵對勢力”
是依據“反滲透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

法規名稱: 反滲透法
公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第 1 條
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
維護中華民國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
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亦同

二、滲透來源:
(一)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二)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三)前二目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第 3 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
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 4 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
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或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 5 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
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一項規定,就國防、外交及大陸事務
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進行遊說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所定之罰鍰,由遊說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機關處罰之。

第 6 條
任何人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
而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至第一百五十三條
或集會遊行法第三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7 條
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
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8 條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
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或處以罰鍰

第 9 條
滲透來源從事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
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
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
、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第 10 條
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 11 條
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
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第 12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2026-10-07 7:37 發佈
2026年7月 矢板明夫的“跨境暴力遇襲案”

還有中配“徐春鶯案”,皆是以本法起訴偵辦

凡是案情與對岸有關係者,本法為主要起訴法律!
trooper62 wrote:
台灣將中國正...(恕刪)

我們應該跟敵對國家斷絕一切往來 !!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