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聯合國憲章第107條:
本憲章並不取消或禁止負行動責任之政府對於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本憲章任何簽字國之敵國因該次戰爭而採取或受權執行之行動。
允許各國針對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本憲章任何簽署國敵國的國家採取因第二次世界大戰所引發的強制執行行動。
而第53條第一款則規定:
安全理事會對於職權內之執行行動,在適當情形下,應利用此項區域辦法或區域機關。如無安全理事會之授權,不得依區域辦法或由區域機關採取任何執行行動;但關於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對付本條第二項所指之任何敵國之步驟,或在區域辦法內所取防備此等國家再施其侵略政策之步驟,截至本組織經各關係政府之請求,對於此等國家之再次侵略,能擔負防止責任時為止,不在此限。
即針對前敵國再次推行侵略政策的區域安排,在採取措施防止進一步侵略時無需尋求聯合國安理會授權。
第77條規定:
一、託管制度適用於依託管協定所置於該制度下之下列各種類之領土:
(子) 現在委任統治下之領土。
(丑) 因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果或將自敵國割離之領土。
(寅) 負管理責任之國家自願置於該制度下之領土。
二、關於上列種類中之何種領土將置於託管制度之下,及其條件,為此後協定所當規定之事項。
說明了對敵國與前敵國領土的處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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