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欧盟对中国实体构成不当域外管辖,不得执行

8月19日,司法部发布关于欧盟外国补贴调查相关做法构成不当域外管辖的公告,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第三条、第六条等规定,司法部会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调查认定,欧盟利用其《外国补贴条例》在对京东调查中对中国实体采取的相关跨境调查做法,构成不当域外管辖措施。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该不当域外管辖措施。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同日,司法部新闻发言人就欧盟外国补贴调查相关做法构成不当域外管辖答记者问。

问:2026年8月19日,司法部发布公告,认定欧盟利用其《外国补贴条例》在对京东调查中对中国实体采取的相关跨境调查做法构成不当域外管辖。请问有何考虑?

答:近期,欧盟利用其《外国补贴条例》对京东进行调查,肆意向中国实体跨境索取广泛的、非必要的中国境内信息,是对相关实体施加的不当要求,是对国际法治的严重破坏。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保护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司法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会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依法识别,认定欧盟上述做法构成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要求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该措施。希望欧方立即纠正错误做法,停止滥用“外国补贴”调查工具,为在欧投资经营企业营造公平、公正、可预期的市场环境。如欧方一意孤行,中方将坚决依法反制。




中国忍了几十年,等的就是实力提高,现在天下我有。
2026-08-20 1:48 發佈
針對惡名昭彰的美国长臂管辖權的反制

中国此前已多次针对美国相关措施发布“不得执行/不得遵守”的阻断命令:
  • 2021年:商务部发布《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针对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尤其是次级制裁等),工作机制可发布“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的禁令。
  • 2026年5月2日左右:商务部发布2026年第21号公告,针对美国对部分中国企业实施的涉伊朗石油相关制裁措施,认定构成不当域外适用,明确境内主体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配合。
  • 更广义的《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2026年4月施行)进一步强化了这一机制,由司法部主导识别并公告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禁止执行或协助执行,并设有禁执令等制度。官方表述中也多次明确“中方绝不接受外国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公民和企业滥施‘长臂管辖’”。
这些都属于中国应对外国(主要是美欧)“长臂管辖”/不当域外适用的法律工具箱,与《反外国制裁法》《不可靠实体清单》等配套使用。最新针对欧盟京东案的公告,正是该条例的具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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