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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配:堅決反對

2025-03-12 18:19 發佈
努力永遠有希望 wrote:
能不能有居留...(恕刪)

怕人講?
說好的言論自由?
她就是安排好的套路,証明台灣沒有言論自由,果然中計了.
所以不要再講台灣有言論自由.
不吃菜菜小娃

Disturbia 這些人亂七八糟的、恐嚇當好玩的。

2025-03-13 14:00
Disturbia

不吃菜菜小娃 01不少小粉紅反串或是挺國民黨派的~ 他們可能腦子不好~

2025-03-13 14:08
leeluke168 wrote:
說好的言論自由?她就是安排好的套路,証明台灣沒有言論自由,果然中計了.所以不要再講台灣有言論自由.

這位同學,請問你對言論自由的定義?
我去你家住,整天嫌你家爛又鼓吹流氓來砸你家,請問你會不會找個適當的理由跟法規攆我走?

今天法規擺在那,請問移民署依法處理有什麼問題嗎? 這位陸配亞亞發表這種言論多久了?
現在才處理已經算很仁慈了!


Justice Sun wrote:
什們你家他家? 台灣是民進黨的私產嗎? 既然嫁來了台灣就是台灣人,怎麼就沒有批評的自由了? 我抵制武統但別人有贊成的權利?台獨要推翻中華民國怎麼就可以? 窩裏反的更卑鄙不是嗎?


嫁來台灣就是台灣人?
這位陸配可口口聲聲說自己是中國人欸,況且他只拿居留證又不是身份證!
你懂這差異?
說到底,1+3好啦!
中國人講言論自由?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你要不要在中國論壇找人聊聊8964、維尼這些話題試試?
Justice Sun

什們你家他家? 台灣是民進黨的私產嗎? 既然嫁來了台灣就是台灣人,怎麼就沒有批評的自由了? 我抵制武統但別人有贊成的權利?台獨要推翻中華民國怎麼就可以? 窩裏反的更卑鄙不是嗎?

2025-03-13 0:16
weaber

她離婚了,而且她一直想回祖國,這算是達成他的心願了

2025-03-13 2:55
這個笨網紅 有必要檢舉他嗎
這根本是豬隊友最佳教材
整天喊打喊殺喊武統
只會讓台灣人更討厭中共統戰而已
張政之

八囧這個綠豢養的鷹犬走狗還特別跑去陸版抖音找證據真是難為牠了[大笑]

2025-03-13 5:57
選舉

THEY牠們G NA人很喜歡講 堅決反對 好奇怪的成語

2025-03-22 10:22
民進黨讓世人認清,民進黨原來跟中共一模一樣,所以紅共綠共一家親。
我全力支持兩岸和平統一,臺灣省是中華民國也就是中國的一部分。
hakama99

要是在中國是被消失欸,根本不會驅逐XDD

2025-03-13 14:24
bbvvccjojotv wrote:
民進黨讓世人...(恕刪)


叫藍軍立委選舉

喊:台灣省,看能幾席

歷史的逆流=沒票,

過幾年,紅的走光

能有多少

有票才大聲,

沒票就是逆流
沒票就是逆流
沒票就是逆流
努力永遠有希望 wrote:
能不能有居留權,不是這位中配說了算,喊不同意有什麼用?如償所願可以回到祖國懷抱了。
中配 : 強烈譴責,堅決反對取消居留許可


噗疵

快回祖國

跟共產黨告狀

民進黨政府在搞華獨


leeluke168 wrote:
怕人講?
說好的言論自由?
她就是安排好的套路,証明台灣沒有言論自由,果然中計了.
所以不要再講台灣有言論自由.


這就是DPP跟其支持者的用心良苦,讓你提早適應被老共統一後的現實社會
努力永遠有希望 wrote:
喊不同意有什麼用?


就好像一個客人來你家,她說的話讓你很不自在,你請她離開,她說我不同意...嗯~這是OOXX
蠻好奇, 政治言論不正確, 用哪一條來判?


第 14 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依親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自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之翌日起算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之一定期間,不許可其再申請:
一、未經合法程序入境。
二、有事實足認其係與臺灣地區人民通謀而為虛偽結婚、其婚姻無效或經撤銷。
三、冒用身分或所提供之文書係偽造、變造、無效、經撤銷或申請原因自始不存在。
四、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依親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一、申請依親居留原因消失。但已許可依親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一)依親對象死亡且未再婚。
(二)於離婚後三十日內與原依親對象再婚。
(三)於離婚後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
(四)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五)因依親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境,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
二、無正當理由不按捺指紋。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面談或未通過面談。
四、喪失大陸地區人民身分。
五、其他不符申請程序之情形。
依前項第一款第三目規定依親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於依親居留期間不具該目所定情形者,廢止其依親居留許可。
大陸地區人民未能依前條規定於入境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繳附三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者,廢止其依親居留許可。
大陸地區人民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修正生效後,已許可依親居留,因依親對象死亡,經廢止其依親居留許可,且未曾再婚者,不視為依親居留原因消失,於本辦法九十八年八月十四日修正生效後,得依本辦法規定再申請依親居留許可。

第 15 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依親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自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之翌日起算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之一定期間,不許可其再申請:
一、有事實足認有犯罪行為或有犯罪紀錄。
二、有妨害善良風俗、妨害風化、妨害婚姻及家庭之紀錄。
三、有事實足認其無正當理由未與依親對象共同居住,或有關婚姻真實性之說詞、證據不符。
四、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且在臺灣地區無育有已設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五、現(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
六、有施用或持有毒品之紀錄。
七、有事實足認其係曾與臺灣地區人民通謀而為虛偽結婚。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依親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一、從事與申請原因不符之活動。
二、曾有行方不明紀錄二次或一次達三個月以上。
三、申請時健康檢查不合格。
四、依親對象出境已逾二年,經通知返國之日起算逾二個月仍未入境。
五、停留期間未依規定更換保證人。
六、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且在臺灣地區育有已設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七、違反其他法令規定。
sasamisami

四、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2025-03-14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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