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國賠法只賠國人,歪果仁被公務員害死,是不能請求國賠的....但,應該就變成當事人被以民法求償,國家不會幫公務員負擔...臥艸!這樣公務員很口連耶,執行公務變成業務過失,可是公務範圍那麼大(比如案內的電線桿),責任跟收入完成不成正比只能祈禱不要害死歪果仁了,國人就比較沒差了
mark0826 wrote:既然一樣是國人為什麼不捉他們來繳所得稅、健保費跟服兵役? 境外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但沒有戶籍或居留證的國民,本來就不用繳所得稅、健保費跟服兵役。(兩年未入境會自動除戶)包含在美國.英國.德國.俄羅斯…有中華民國身分證的國民都一樣!陸客來台灣旅遊,騎自行車被車撞或摔進河流山谷也就認了…卻因高雄路燈漏電而客死他鄉。----中國男在台遭路燈電死判國賠463萬 高雄地院:大陸人也是中華民國人民2023/02/17 14:43https://news.ltn.com.tw/amp/news/society/breakingnews/4213853〔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中國籍錢姓男子來台騎自行車環島,行經高雄市路竹區遭路燈電擊死亡,家屬跨海打國賠官司,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扶養費等上千萬元,地院和高雄高分院均認定工務局有疏失,判賠463萬元,可上訴。原告錢男家屬指出,2018年8月12日,錢男自中國來台騎自行車環島,並在16日晚上6點40分,騎至高雄市路竹區大公路時,遭電擊趴在路燈處死亡,發現的陳姓女子並當場向警方表示,她自己也被路燈電到,感覺麻麻的。此外,電機公會函覆檢察官指路燈漏電,確有可能造成死亡,而錢男左前臂至左手腕顯有電擊痕跡,甚至相驗證明書記載死因為「電擊性休克」,錢男家屬要求市府工務局養工處賠償精神撫慰、扶養費等共1165萬元。被告養工處除否認有過失外,並指錢男為中國大陸地區人民,依法不能適用國家賠償法,請求扶養費等過高。高雄地院開庭審理後,認定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並判養工處賠償精神撫慰金等共463萬元,兩造均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二審合議庭調查,案發前半年,該處曾發生漏電,爾後便未維修,並據證人證詞及相驗報告等證據,認定養工處維護不當,確有過失,並審酌中國有扶養補助,應扣除700萬元扶養費,認為給付精神撫慰金等共463萬元比較合理,維持原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