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很多人动辄搬出“言论自由”的话来体现自身言论的正当性,不过我想在这里探讨一下言论自由的实在意义——欢迎论坛里愿意理性探讨的人,当然,骂街的话,我也没办法。
一、言论自由是政治自由的一种概念,因此所谓言论自由确切的指“不会因言获罪”,即不因为言论而构成犯罪(狭义上的刑法犯罪),但刑法有规定的除外。
二、言论自由不等于“言论无后果” ,即说出去的话确实是个人的自由,但个人也应当为自己的言论承担后果。换句话说,言论自由仅仅是让你不构成刑法犯罪,但不代表没有代价。比如辱骂老板可能有被解雇的风险,诸如此类。
三、言论自由适用场合。
1. 私底下讲的东西,我认为是言论自由的一部分,因此也要承担潜在后果。比如私底下甲同乙说,我讨厌同性恋。在某些国家和地区,这是政治不正确。被人录音后,拿到公开场合播放,对甲而言会造成后果。
2. 理论上,公众场合下,无人有权禁言发声。但,什么样的场合算公众场合?其实,我认为,Twitter也好,01也罢,目前来看,本质上就是一个公司。禁言你的行为,其实是公司行为。这种场合不能认为是公众场合,本身它就不具备公众属性,也不是非盈利性,因为你的一些言论可能妨碍公司的运营和存续。公司为了自己的利益,禁你言无可厚非。
当然,现有的一些说话管道基本上被一些大的科技公司所垄断,所以大家会误以为“言论自由”在身边,实际上只是公司还没觉得你的言论会对公司造成影响而已,因为言论并不是无后果的。真正“自由”不过是资本罢了。
总结完毕。
chinalijb wrote:
一、言论自由是政治自由的一种概念,因此所谓言论自由确切的指“不会因言获罪”,即不因为言论而构成犯罪(狭义上的刑法犯罪),但刑法有规定的除外。
憲法上的言論自由是一種人權保障,即便刑法也不能隨便限制。
理論上人民可以免於恐懼的任意發表言論,國家僅只有在無公共利益且有重大違害社會秩序時才可限制言論自由,例如對非公眾人物的公開辱駡。
若有人公開發表刺殺總統的言論,因同時具有政治性及危害社會安全性,則陷於是否限制言論自由的模糊範圍。
因非立即性的違害社會秩序,越民主自由的國家則越能容忍這類言論。
私人網站因為非國家限制人民的言論,所以並非什麼言論自由的限制。
但如果各大網站集體壟斷,使得的人民的各種聲音無法表現於社會上,基於民主國家保障人權,則須國家介入打破集體壟斷。
國家不僅不能隨意限制還需積極地保護言論自由。
至於台灣是不是言論自由的國家?
看警察查水錶的數據年年增加,只能說離免於恐懼的言論自由還差得很遠,而且在退步中。

weird@ wrote:
憲法上的言論自由是一種人權保障,即便刑法也不能隨便限制。
理論上人民可以免於恐懼的任意發表言論,國家僅只有在無公共利益且有害社會秩序時才可限制言論自由,例如對非公共人物的公開辱駡。
+5分!
中華民國言論自由的憲法上根據是《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認: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
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
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
,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
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
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
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
,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
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
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
,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
關於國會議員之言論免責權,有86年8月1日司法院釋字第435號解釋
言論自由權利範圍之探討
我國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其中尤以言論自由乃屬於表現意見自由之首要,廣義之言論自由更涵括講學、著作,及出版等自由。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甚至開宗明義規定「國會不得制定剝奪言論自由之法律」。以言論自由之意義及功能而言,我國自行憲以來大法官在憲法解釋文中均多次加以強調。
http://lawdata.com.tw/tw/detail.aspx?no=196875
●黎明之前的夜晚總是最黑暗的!
●黑暗不能終結黑暗.唯有光芒!
加密程序PGP背后的故事
联邦政府据此对Philip Zimmermann展开了犯罪调查,而且勒令禁止在互联网上传播PGP源码和产品。麻烦缠身的英雄Philip Zimmermann并没有屈服,他出版了一本书,在书中附上了PGP的完整源码,然后将书籍出口到国外。因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 (出版自由就是言论自由的一部分),而且书本不是军火,无法当成军需品特别对待,所以这下联邦政府就没有任何办法了。
微信禁令法庭遇阻引争议 保护言论自由还是保护钳制言论
作为原告,美国微信用户联合会说,微信是华裔美国人和美国中文社区的公共平台,这一平台“实际上是这一群体与其社区的唯一沟通途径”,美国政府有关微信的交易禁令会导致这一软件的关闭,是对华人群体言论的约束。
比勒法官在裁决分析中采纳了原告提出了的涉及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与言论自由有关的论点。这一观点认为,禁止涉及微信交易将让原告方代表的社区失去一个关键交流平台,延缓或消除公共讨论,这等同是对言论的审查、或是对言论的一种“事前限制”(prior restraint)。
weird@ wrote:
憲法上的言論自由是一(恕刪)
个人以为,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并不是人权保障,而是政治自由的派生。因为只有当人有充分的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之后,才有可能去谈言论自由。否则,言论自由就是空谈。比如说海地、索马里这种国家,朝不保夕,谈言论自由对个人的生存和发展毫无意义;或者换个角度理解,若你是为人父母,一所学校,师资烂,条件差,学生在里面自由自在,没什么限制;而另一所学校,师资好,条件高,但同样纪律严明,校服有要求,穿着有规矩。你会选择哪个?
“憲法上的言論自由是一種人權保障,即便刑法也不能隨便限制。理論上人民可以免於恐懼的任意發表言論,國家僅只有在無公共利益且有重大違害社會秩序時才可限制言論自由,例如對非公眾人物的公開辱駡。”
其实如何定性重大危害社会秩序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刑法的职能。所以从法律上来说,真正具有可操作性的,依然是刑法。到底能不能因言获罪,本质上还是刑法说了算。
另外,你说的人民免于恐惧的概念是指什么?免于恐惧是否等同于免于后果呢?我个人以为,免于恐惧这种说法是十分宽泛的,一般这种言语,都是基于国家暴力对个人的钳制,换句话说,你说错话会坐牢。但对大多数人来说,真正说错话的后果,往往是失业、失学、甚至是“社会性死亡”。比如你私底下抱怨同性恋,被其他人利用,成了一种“政治不正确”,因而被网暴。这属于你说的“恐惧”吗?或者这么理解,比如说,我依然公开辱骂老板,但后果就是被解雇了。我有恐惧吗?没有,解雇我,我也无所谓。但我承担后果了吗?承担了,我被解雇了。所以,我觉得关键是,所谓的“免于恐惧”是否等同于“免于后果”?
西方的自由不是你所想的那樣,你講的是東方的想法,在意的是人﹑是言語,並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但西方不看這些,他們在意的是權益不能夠限制或禁止。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的是美國「國會」不能妨礙宗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侵犯新聞自由與集會自由;干擾或禁止向政府請願的權利。重點是限制政府權力,重點是不讓你管。Twitter是鑽了法律空子,只因為Twitter不是政府機關剛好閃過去,但是這種行為是違背第一修正案的精神。
這也是川普為什麼被Twitter禁帳號梅克爾聲援的原因,眾所皆知梅克爾跟川普關係很差,並且川普被禁帳號時也確定會卸任了,梅克爾這麼做我相信她不是出於政治目的,而是她真心這麼認為。川普兒子說言論自由在美國已不復存在是有道理的,當然前提是建立在西方的價值觀上。
美國律師講什麼言論造成誹謗或是公然侮辱:https://www.youtube.com/watch?v=LeNbCCfA1FI&ab_channel=%E5%BE%8B%E5%B8%AB%E4%BE%86%E4%BA%86-%E5%A4%A7%E7%BD%97%E4%B8%8E%E5%B0%8F%E7%BD%97
在加州罵人不算罪,連告都告不成,因為罵人屬於意見表達,除非他捏造事實,在台灣跟大陸相反。言論自由是由西方誕生的概念,依他們的標準來說,互相對罵才是最符合言論自由的。
我覺得我像看洋人討論到底是為了健康限制長輩飲食孝順,還是讓長輩依喜好大吃大喝孝順,這些洋鬼子懂得屁的孝順,孝不孝順不在這些枝微末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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