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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2日下午,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三中院)公開宣判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簡稱上海三分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黃某某、紮某(緬甸籍)、泰某(緬甸籍)、仇某某、於某犯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及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上海三分院訴五名被告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依法判决五名被告人均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分別判處一年六個月至三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依法判令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公開向社會賠禮道歉,並連帶賠償涉案凍品處置費用人民幣517,259.53元。
該案系上海三中院審理的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由上海三中院副院長璩富榮擔任審判長,由三名審判員、四名人民陪審員組成七人合議庭,於2020年11月4日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黃某某、紮某、泰某等三人夥同其他船員,受他人雇傭,駕乘帕勞籍貨船“FA LALI”輪,裝載18只冷凍集裝箱的凍品從我國臺灣地區基隆港出發,在無肉類製品合法證明的情况下,逃避海關監管,以偽造虛假船名、繞關走私管道將上述凍品偷運入境。
2019年12月7日晚至8日淩晨,該船停靠上港集團羅涇分公司所屬上海寶山羅涇鋼雜碼頭,將18只集裝箱冷櫃的凍品予以卸載。
期間,被告人仇某某、於某明知貨物系走私入境凍品,仍受他人指使,以“上海陸派商貿有限公司”名義聯系租用碼頭,並至碼頭幫助卸載涉案凍品,其中,仇某某負責和黃某某接頭,並使用激光筆引導“FA LALI”輪靠泊,後監督涉案凍品卸載至前來接貨的集卡車裝運出港;被告人於某負責聯系集卡車進碼頭裝運,並代表貨主方在集卡車《出門單》上使用虛假姓名簽字確認。
後偵查機關將尚在運送途中的部分凍品追回並予以查扣。
經中國檢驗認證集團上海有限公司檢驗,上述被查扣的冷凍肉製品共計196.46噸,均不符合進口准入條件,為我國禁止輸入的產品。經上海市質量監督檢驗技術研究院檢測,其中一箱冷凍猪肉中檢出萊克多巴胺成分(大陸俗稱“瘦肉精”)。上海市綠化市容局生活垃圾管理處出具相關說明,對上述扣押的凍品需進行焚燒無害化處置,處置的費用為每噸2632.90元。
長期以來,我國對於肉類產品的進口有著嚴格的程式,進口肉類產品需符合海關的相關監管要求,保證品質安全、手續齊全,才能進入我國銷售。
本案走私進口的冷凍肉製品系不符合我國進口准入條件的凍品,且未經檢驗檢疫,部分猪肉凍品中還檢出萊克多巴胺成分,具有高度現實危險性,已經危及我國食品安全體系,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且涉案凍品若處置不當會造成環境污染,具有損害生態環境的重大風險。根據五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以及分別具有自首、從犯等情節,遂對五名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並支持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五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亦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向社會公開道歉,並於宣判前全額繳納了涉案凍品處置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