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這次服貿
國與國 = 審議案 & 協"定",國內地與地 = 備審案 & 行政命令 & 協"議"
也就是說政府早就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區
今天才有服貿,服貿是備審案,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備審案是可以跳過國會
憲法63條規定,立法院有決議條約案之權
大法官釋字329號解釋,所謂的條約是指我國跟他國之間的協議,應送立法院審查
釋字329號 附註說明:不包括與大陸地區訂定的協議
將備查案改為實質審查已經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要逐條、逐項審查表決及召開公聽會也違反《地方制度法》對於備查的定義。服貿協議早已完成法定效力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規定,行政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行政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和第62條規定,立法院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逾期未完成,則視為已經審查。已經審查的行政命令,由委員會報請存查。
兩岸關係人民條例第5條第2項:「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 : 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 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 : 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 : ,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有看到嗎?根本不是三不三個月的問題,也不是服貿是否是"行政命令"又稱備審案的問題
而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根本繞過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啊!!
兩岸關係人民條例第5條第2項根本寫好看的嘛,也不能修改服貿其內容。
所以說 關於服貿 民進黨立委訴求的逐條檢閱,不合理條文要修改,根本違憲
因為行政院已經開外掛了啊!!發佈就是發佈了,根本可以繞過國會
現在擋法案也沒用了,早就簽署半年以上了。
所以高官一堆都是法律系跟政治系畢業的,知法玩法,誰受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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