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gn wrote:
有人實質鬧事破壞,不管境內境外人士,就依相關治安法律處理,可不是用模糊的顛覆國家來定罪。那是擴大解讀。也讓當權者可以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直接引導政治敗壞、濫權橫行~~~
講到顛覆國家罪,可以來看一下以下這則討論報導 (2011年)。
參閱:美國法典中的煽動顛覆罪和中國的相同嗎? (2011/7/21)
摘錄:
中國外交部發言人姜瑜在被問到被中國當局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刑11年的異議人士劉曉波的問題時曾表示,國際社會在依法治國、依法辦事方面不應有雙重標準,因為許多國家的法律,例如美國法典,也有涉及煽動罪的法條。
姜瑜所說的美國法典是美國一般和永久性聯邦法律的官方彙編,每六年由美國國會眾議院法律修訂委員會辦公室重新編纂頒布一次。第一版官方法典1926年出版,收錄了美國建國兩百多年來通過的各項聯邦立法。目前版本的法典於2006年頒布。
美國法典第115章第2385條的確提到了顛覆政府罪。這個法條規定,以下顛覆或摧毀政府的行為屬於違法,違法者將被罰款或最高判處20年有期徒刑,判刑之後5年內不得在美國政府內擔任公職。
列舉的違法行為有:任何蓄意鼓吹、煽動、勸說或教唆他人有責任、有必要、值得或適於以武力、暴力或暗殺政府官員的方式顛覆或摧毀美國政府以及州、領地、特區、佔領地政府或下屬政治部門政府的行為;任何蓄意導致推翻或摧毀這類政府,印刷、出版、編輯、發表、傳播、銷售、散發或公開展示書面或印刷材料,煽動、勸說或教唆他人有責任、有必要、值得或適於以武力、暴力方式或企圖顛覆或摧毀美國政府的行為;任何組織、幫助或試圖組織社團、團體和集會,教唆、鼓吹或慫恿以武力、暴力方式、或者以這類社團、團體或集會成員或隸屬人員身份故意從事顛覆或摧毀政府的活動。
賓州大學法學院教授戴傑指出,美國法典中提到的「顛覆政府罪」與中國刑法中所確立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有一個根本性的區別。他說:「在美國,我們只懲處鼓吹和宣傳以暴力陰謀顛覆政府的人以及實際顛覆政府的行為。假如某人僅僅是發表批評政府的言論說,政府的作法錯了,或者政府應該改朝換代了,只要這個人不採取實際行動顛覆政府,或者鼓吹使用武力或暴力顛覆政府,美國法律就不會來找他的麻煩。」
原北京大學講師,中國憲政學者王天成進一步指出,美國法典中的煽動顛覆政府罪的罪名若要成立,必須以通過暴力推翻政府為先決條件。
王天成說:「在美國法典中,暴力是這個罪名成立的必備條件,也就是必須煽動使用暴力,而中國的這個法條中沒有這個規定,而只是說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中國的法條有幾個問題,第一,它沒有寫是不是以暴力方式,第二,從實際情況來看,過去幾十年,在以這個罪名被判刑的人當中,我們找不到什麼例子說是主張以暴力推翻中國政府的,這些人普遍是因為對現在的政治和社會制度以及共產黨的作法提出批評就被判刑了。 」
王天成指出,刑法第105第2款不僅在法律條文上模糊不清,而且在司法實踐中也沒有明確的標準,從而使當權者可以任意根據其需要判案。相比之下,美國法庭則有一個可以遵循的先例和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