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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全文...沒看完的請別進來討論...此樓不需要情緒發言


economic wrote:
我不是有寫了可以先去瞭解自由經濟的基礎法則:比較利益法則...(恕刪)


在古早的比較利益法則下,只要開放貿易(與分工),
總體而言對參與開放的雙方(或多方)都是利大於弊的,
理論上是這樣沒錯..........

但現實上卻常常無法像理論般美好,
在現實上參與開放者並不都會成為贏家,也是有可能會成為輸家的(弊大於利),
所以後來才又會出了各式各樣補充、修正或是不同的理論出來。

我覺得現在的經濟學家應該不會輕易的說:總體而言對參與開放的雙方(或多方)都是利大於弊。
還要看參與開放者各自的條件、怎麼開放、何時開放、針對開放的因應對策與準備等等...都很重要。

你可以想想看這個有得獎的經濟學家史迪格里茲為什麼會提出「自由貿易三原則」:
「首先,任何貿易協議必須是對等的。」
「第二,貿易協議不應把商業利益放在國家利益之上。」
「最後,談判過程必須透明化。」

---------------------------
另外,我覺得這個中央大學經濟系教授的文章也可以參考看看
服貿即使要簽,也得看如何簽。
初步看後,還真是感謝學生,引起大家的注意.荒腔走板的條文,又含糊不清,內容大概也是兩岸各自表述?

數據交換,網路或電腦相關,就不是很安全了,
政府機構,公務人員最喜歡外包省事,萬一外包給陸資公司,價格標,大夠也不會查明公司背景.
而大陸早已成立網軍,可以攻擊網站,外部攻擊或許好防守,內部的網路攻擊就難擋了.

整包不改並且簽約,那真是: "自己被賣了還幫別人數鈔票."

格式亂了,轉貼如下:
-----------------------------------
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合資、
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
供電腦及其相關服務。

------------------------------------
第二類電信事業
特殊業務
(1)存轉網路服務
(2)存取網路服務
(3)數據交換通信
服務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投資左列業
務。大陸服務提供者須為在海外或大陸上市
之電信業者;大陸服務提供者總持股比例不
超過 50%,不具控制力。
(4)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
老實講這幾天看了好幾個政論節目、正反兩方都有
在討論到大陸人來台、購買商辦土地等議題時
支持服貿方都以政府會「審查」帶過
老實說對政府的行政能力很難有信心
連個實價登錄都錯誤百出(官員的說法是「誤植」)
更何況是審查,很多事情都是媒體報導才有動作

另一個說法是,大陸人根本不想來、台灣市場這麼小,陸資根本興趣缺缺
試問如果不想來,為何這次大陸可以說是下達了一個非過不可的指示
鳳凰台資訊總編表示,逐條審查是背叛了祖國大陸?

另外,大陸的開放項目都有但書、充滿了彈性
我方開放項目卻都訂得死死的
國際上簽訂協議很重要的就是要有終止條款
以保護雙方在履行時發生難以評估的損失
而只有大陸有這個可以說是最重要的保護
就是所謂我們執政黨說的利大於弊嗎?他到底是站在誰的角度說話?
台灣方面承諾
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及合資
形式設立殯儀館及火化場。

中國大陸承諾
允許臺灣殯葬業者在大陸以獨資或合資等
方式投資並經營除具有火化功能的殯儀館以外的殯儀悼念和骨灰安葬設施
看來這篇應該沒人討論了
我除了把服貿協議看完
也把ECFA文本看完
也把台新協定看完
然後提出問題後
就沒下文了
不是說要來討論的嗎?

swpoker wrote:
看來這篇應該沒人討論...(恕刪)


幫你推,條文真的很難看的懂~

愛睡貓 wrote:
在古早的比較利益法則...(恕刪)


這篇有稍微解釋了一下附件的內容
跟保險一樣
主約都是沒問題
眉角在附約上
不過我很期待可以開放對岸政府來台
看看是否我們這麼有競爭力

愛睡貓 wrote:
在古早的比較利益法則...(恕刪)


理論的形成類似實驗室給一堆限制條件完成的,在這些條件下每一個不同人做實驗會有相同結果,但理論當然也不能直接套在實際上,兩這畢竟條件不同,我沒說直接套用,我是說瞭解可以知道開放的核心原理和本來就該有的做法

更何況比較利益法則只是瞭解的入門,國際貿易的理論是HO四理論,我不覺得一般人可以看懂,而且就算HO四理論也是限制條件下的理論
一雙玉臂千人枕、半點朱唇萬客嚐,還君明珠雙淚垂、恨不相逢未嫁時
第十六條 逐步減少服務貿易限制
一、為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
性措施,促進服務貿易自由化,經雙方同意,可在互惠互
利的基礎上,就服務貿易的進一步市場開放展開磋商。
二、依據本條第一款展開磋商形成的結果,構成本協議的一部
分。
三、任一方均可在本協議規定的開放承諾的基礎上自主加速開
放或消除限制性措施。


只有我覺得這條給的權限很大嗎
台灣人,貪財怕死要面子;凡事都要爭面子,說到會死人,面子可以不要,聽到有錢賺,命都可以不要...

異鄉苦工 wrote:
這篇有稍微解釋了一下...(恕刪)


我覺得不能只看懶人包,必須連官方公佈的文本、附件都瀏覽一遍,再思考這些產業開放的承諾是否有如政府所說"完全開放"、"利大於弊"
看您推的這連結其實就能夠解釋為什麼需要建立協議監督條例與重新審查附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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