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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盧麗安的戶籍已經取消,沒辦法享有台灣健保


lovemaking wrote:
如果官員答詢改成這樣,會不會引起更多掌聲?
"陸委會:盧麗安的戶籍已經取消,沒辦法享有台灣的民主自由!".(恕刪)


這個梗還不錯耶!




light74 wrote:
台灣承認雙重國藉,但法律上規定中國不包括在內


台灣有承認雙重國籍??
好像依法是有雙重國籍者不能擔任公職吧??

我的理解是
台灣不允許雙重國籍
但不主動查緝
可是 擔任公職者是不能有雙重國籍
另 要申請中華民國國籍者必須先放棄原有的國籍
才能申請歸化

我的理解有誤嗎?
有高手可以解答嗎?
是沒戶籍了
要當人大應該已經放棄中華民國
所以國籍也沒有了
不過他們應該不在意這個
主要是要回台灣探親
會不會被擋
Katong wrote:
罪大惡極就可以取消國籍? 你是說真的嗎?
講得容易,法律依據呢?

如果這樣容易,監獄裡面那些前科累累的罪犯,死刑犯這樣多,
把他們的國籍取消,載到公海丟包就好了,還關在監獄做什麼?
國民的國籍是可以任意由得政府,
或者是當權者任意取消的嗎?

哪個國家可以任意撤銷土生土長國民的國籍呢?

就是因為國籍無法任意取消,
才出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純好奇~
那請問現在狀況是她已喪失戶籍但仍保有國籍.是這樣嗎?
再請教"喪失戶籍但保有國籍"哪些權益會喪失?哪些權益仍可保留?
是否就如milo2314網友所說除了不能在台灣投票.任公職及享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以外.
其餘像"任意進出台灣到處跑"諸如此類的事仍還可做?
這是否類似像"褫奪公權"一樣?雖喪失某些權益.但仍保有部分權益.
例如她回台灣後繳清健保欠費只要她仍具中華民國國籍身分就仍可看健保.是這樣嗎?
感覺蠻奇妙的~
若你願意回覆的話.在此先謝謝你了~感激不盡!!
always in love wrote:
那請問現在狀況是她已喪失戶籍但仍保有國籍.是這樣嗎?

是的.
always in love wrote:
其餘像"任意進出台灣到處跑"諸如此類的事仍還可做?
這是否類似像"褫奪公權"一樣?雖喪失某些權益.但仍保有部分權益.

的確,這類似褫奪公權一樣.

早年國共不兩立,政府曾對大量與台灣毫無淵源的華僑批出大量護照.
後來尾大不掉,台灣不可能把這些人全視為普通國民,因此出台新法律規範.

我在新加坡與香港居住15年,進出東亞各國多年,也認識很多無戶籍國民.
他們的父祖輩在國共不兩立時代,只要去外館說自己是中國人,基本上就能取得護照.

你我一般人在台設有戶籍,護照會有身分證字號.
這些無戶籍的國民在台灣從未有戶籍,也沒有身份證字號,他們是被我國視為外國人一般.
不過,他們都有所在地國家的國籍.

舉例來說,他們就像是外國人一樣,要入台之前必須事先申請簽證許可.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ct_cert.asp?xItem=1088339&ctNode=32596&mp=1

在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短期停留
一、申請程序:
在僑居地應向駐外館處申請;在臺灣地區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
二、應備文件:
(一) 申請書,並附最近三個月內二吋白色背景照片一張。
(二) 我國護照或其他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
(三) 僑居地居留證明。
(四) 單次入出國許可證新臺幣六百元(單程者三百元),一年多次入出國許可證新臺幣一千元,三年多次入出國許可證新臺幣二千元。臨人字號入出國許可免費(限在國外申請)。
(五) 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自取者免附)。
三、 附記
(一) 經許可來臺,核發單次入出國許可者,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六個月,在效期內可使用入國一次,因故未能於有效期間內入國者,得於有效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本署申請延期一次。
(二) 經許可來臺者,停留期間自入國之翌日起不得逾三個月,並得申請延期一次期限三個月。來臺如有逾期停留、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等情形,其再次申請入國,得不予許可。

always in love wrote:
其餘像"任意進出台灣到處跑"諸如此類的事仍還可做?

如上所述,她現在是無戶籍國民,等同外國人. 她必須申請簽證/許可才能回台灣.

always in love wrote:
例如她回台灣後繳清健保欠費只要她仍具中華民國國籍身分就仍可看健保.是這樣嗎?

第 9-2 條
依前條規定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嗣後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持用
大陸地區護照,得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回臺灣
地區定居。

前項許可條件、程序、方式、限制、撤銷或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依上述法律,日後盧女士如果放棄中國戶籍/護照/公職,就可以申請恢復戶籍,
回台灣定居.

由此觀之,我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已經非常寬鬆了.

要當中國人,領中國護照,對中國宣誓效忠,想要在中國發財,或者當官,
我國政府也不阻止,只是要你暫時停止行使國民應有權利而已.


客觀地說,這些已經在中國混得風生水起的能人,長年居住中國.
狀況好到驅使他們向中國效忠,領用中國護照,並擔任中國公職,
他們會有需要在台灣行使我國的國民權利嗎?
取消他們的戶籍,對他們會有很大有影響嗎? 也僅僅是個形式而已.

日後在中國如果混不好,或者出事要外逃,我國政府也依法讓你回復原有身分與權利,
不會把你拒於門外.


你能說這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很嚴格嗎? 已經很人性化了.



最近不是有一個替台灣打籃球美國洋將歸化成中華民國國籍,但他必須放棄美國國籍,好在他有美國太太,將來退休後再依親回復成美國籍,所以我們應該是不能擁有雙重國籍,只是不主動調查而已。

owen65 wrote:
最近不是有一個替台...(恕刪)

小毒蛙,怎麼記得台灣是承認雙重國籍的,應該是另一國如果不承認,就得取捨才對?
owen65 wrote:
最近不是有一個替台灣打籃球美國洋將歸化成中華民國國籍,但他必須放棄美國國籍,好在他有美國太太,將來退休後再依親回復成美國籍,所以我們應該是不能擁有雙重國籍,只是不主動調查而已。

你只知其一,不知其二.

我國是不准外國人在歸化我國籍以後,保有原生國籍.
這一條法律只規範外國人.

我國原生國民有權利持有雙重國籍.
請記得這一點,所有高官/立法者/社會上層階級,
他們本身就有雙重國籍的需要,因此立法當時,
已經為自己,以及需要的國人設想好了.

任何國民都可以公開與合法地同時持有我國,以及他國國籍.
不過,持有外國籍者不得任公職,這一點,問前立委李慶安最清楚.
她就是因為捨不得放棄美國籍,被踢爆以後,踉蹌下台.



第 9 條
外國人申請歸化,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或依原屬國法令須滿一定年齡始
得喪失原有國籍者自滿一定年齡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屆期未提出者,除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屬實,致使
不能於期限內提出喪失國籍證明者,得申請展延時限外,應撤銷其歸化許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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