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chard1126 wrote:自由有自由的"限制"~~~也有自由的"規範"!!!! 大美麗國超市賣槍刷卡買槍,自由帶小孩逛公園必須帶槍自保,自由chuway wrote:你同意「台灣人可以自由罵台灣總統」,我也同意「中國人也可以自由罵台灣總統」,你我都同意...所以排除罵台灣總統,「中國和台灣一樣自由」! 支持01網管,無來由謾罵,不能自由
simonc220 wrote:沒選票、沒土地,沒政治權利的一群人,聚在一起高談民主的壞處。我仿佛看到,一群太監在說,性生活多,傷身體,幸虧咱們閹了 我都在呆完生活四十幾年了,那有資格說吧我一直覺得這個甚麼太監的真是有夠爛的比喻,還常被你們這群人拿出來當神回,別說邏輯整個死亡,就是年代已經不同了,麻煩也與時俱進,甚麼LGBT的了解一下,閹不閹跟有沒有性生活是兩回事。
simonc220 wrote:「沒選票、沒土地,沒政治權利的一群人,聚在一起高談民主的壞處。 這個寓言更貼近實情農場主人死前問兒子:「豬抱怨飼料太差,牛抱怨活太重,雞鴨抱怨窩太髒,怎麼辦?」兒子說:「餵好飼料,幹活輕點,清理雞窩鴨窩。」農場主人搖搖頭說:「你啥都別做,給它們選票,讓它們選擇你或你媳婦管它們,讓它們以為這個家是它們做主。」
最講自由的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看看憲法條文,總是自由來自由去的https://www.gov.cn/test/2005-06/14/content_6310_4.htm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 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或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索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透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營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 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 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工有休息的權利。 國家發展勞工休息休養的設施,規定員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條國家依法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有這些權利所需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國家和社會保障殘障軍人的生活,撫卹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 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適能等方面全面發展。 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國家保障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 第四十九條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父母有扶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第五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個公民的神聖職責。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第五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法律繳稅的義務。當然自由是用來講的,不是用來實行的,不信給我 集會、結社、遊行、示威 試試看
「自由」在有意義的討論中,可分「人身的自由」和「政治的自由」。人身的自由,可分「絕對的自由」和「相對的自由」,通常我們台灣(和西方)的意識形態所理解的自由,是指「相對的自由」,比如國父常引述彌爾的說,「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為範圍」。「絕對的自由」通常發生在以叢林法則的社會中主張,比如西方霸權和資本主義體系中。政治的自由,通常是指「參政權」,和我們台灣(和西方)的意識形態,比較喜歡強調的「選舉權」。自由在哲學中,可分「消極的自由」和「積極的自由」,通常我們台灣(和西方)的意識形態,大概都是在講「消極的自由」。「消極的自由」是指不受脅迫,或免於什麼什麼的的自由。「積極的自由」,是指「實踐的自由」。提出這個概念的是法蘭克福學派的哲學家埃里希.弗羅姆,在1941年「逃避自由」一書中提出,後由1958年自由主義學者以賽亞.柏林開始用「兩種自由概念」作深入闡述。「積極的自由」通常和「消極的自由」處於對立面,「積極的自由」通常必須借助政府的力量,由政府建構或提供適當的環境與條件,使人民有選擇實踐的權利。誠如新加坡總統所言,是一個女生和兒童在夜間放心走在街上的自由;生活在良好城市秩序的自由;在敎育和求職不存在背景和種族歧視的自由;對宗教信仰沒有偏見的自由。對於人民的自由,有些政府採取「消極的作為」,放任、不干涉。或者政府可以採取「積極的作為」,使人民不因種族、性別、信仰的區別,都能獲得公平的機會。台灣因為承襲西方的意識形態,夢遊在「消極的自由」之中。「積極的自由」由法蘭克福學派提出,此學派屬「新馬主義」和「西馬主義」,承襲的是馬克思重要的哲學思想:「人的解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