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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中國,兩國永遠毫無必要統一!

samutaku wrote:
我可以同意說明未必是法律用語。但是你要去脈絡化

samutaku wrote:
我不知道你是哪個學校還是補習班訓練出來的,婚姻被公投鎖死定義這樣的話也講得出來。
如果你跟我 argue "民法 972 條 :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來鎖死"男女"不得為"同性" 我還願意給你一些尊重,沒想到你居然用公投題目來定義法律內容?? 你的老師知道你在說啥嗎?

民法 980條 "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 這才是定義,拜託你回文不要亂回。
同性婚姻另立專法規範,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條 : 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這裡可以看到,民法規範的是異性的結合,而同性的結合用專法來規範,叫做同性婚姻

你隨便找一個律師或法律系教授問問看
法律條文中的"販"到底是啥?誰定義的?
他會告訴你最高法院定義"販"意思是買入
並不是日常認知劉備販履代表劉備賣草鞋

大法官至少還有經過立法院表決過
沒有民意基礎的最高法院都能定義法律
曾經法院推翻立法院讓法律條文失效
公投是人民意志的直接表現
位階都未必低於憲法
如何公投不能定義法律用詞?

既然公投通過確立了婚姻限於一男一女
非一男一女的同性結合就不能叫婚姻
隨便叫同性伴侶或其他名稱
即便另外立專法
專法也是民法附屬的特別法
基於法律一致性"婚姻"也不能有不同定義

但這個政府並沒有把公投結果當一回事
Kake

連這種最基礎法律位階的東西都要凹的"法律人"? [XD][XD][XD]還好沒有破壞我對真正法律人的尊重....[茶]

2021-11-09 15:47
cdxcndog

公投主文是指「民法婚姻」

2021-11-11 12:27
Panchrotal wrote:
Panchrotal 2021-11-09 15:41 31樓
你隨便找一個律師或法律系教授問問看
法律條文中的"販"到底是啥?誰定義的?
他會告訴你最高法院定義"販"意思是買入
並不是日常認知劉備販履代表劉備賣草鞋

大法官至少還有經過立法院表決過
沒有民意基礎的最高法院都能定義法律
曾經法院推翻立法院讓法律條文失效
公投是人民意志的直接表現
位階都未必低於憲法
如何公投不能定義法律用詞?

既然公投通過確立了婚姻限於一男一女
非一男一女的同性結合就不能叫婚姻
隨便叫同性伴侶或其他名稱
即便另外立專法
專法也是民法附屬的特別法
基於法律一致性"婚姻"也不能有不同定義

但這個政府並沒有把公投結果當一回事



釋字第748號【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這邊已經開宗明義地告訴你依憲法同性別得依婚姻張規定辦理結婚登記。

我同意你所提的,公投乃人民意志的直接表現,但是公投結果高於憲法這點目前沒有法源依據,應該要爭取列修改公投法,甚至是入憲。在那之前,公投結果高於憲法沒有定論。
但是你要說政府沒有把公投結果當一回事,我真的不知道你在想啥。
是你自己不把公投結果當一回事。

2018 公投第十案 :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
結果通過,確立了民法不修改-->政府有遵循民意,違憲的條文予以保留
2018 公投第十四案 : 您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章保障同性別兩人建立婚姻關係?
結果未通過,再次確立了上述的民法不修改。-->政府有遵循,改以專法規範
2018 公投第十二案 : 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結果通過,延續上述兩條,確立了另立專法。-->政府有遵循,改以專法規範

公投結果確立了"民法"的"婚姻部分"不予修改,也確立了另立專法來規範同性永久共同生活權益,這點既沒有違背大法官釋憲結果,也沒有破壞民法裡面的婚姻規定。更重要的是,公投沒有定義婚姻啊。

我不跟你咬文嚼字,請告訴我公投哪一條有定義婚姻?
samutaku wrote:
2018 公投第十案 :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
結果通過,確立了民法不修改-->政府有遵循民意,違憲的條文予以保留
2018 公投第十四案 : 您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章保障同性別兩人建立婚姻關係?
結果未通過,再次確立了上述的民法不修改。-->政府有遵循,改以專法規範
2018 公投第十二案 : 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結果通過,延續上述兩條,確立了另立專法。-->政府有遵循,改以專法規範

公投結果確立了"民法"的"婚姻部分"不予修改,也確立了另立專法來規範同性永久共同生活權益,這點既沒有違背大法官釋憲結果,也沒有破壞民法裡面的婚姻規定。更重要的是,公投沒有定義婚姻啊。

我不跟你咬文嚼字,請告訴我公投哪一條有定義婚姻?

「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
"限定"兩字很難理解?
婚姻就被"限制定義"為一男一女的結合
你理解為代表「民法不予修改」也是神奇
按你自己思維 公投條文有說民法要不要修改嗎?怎麼你會想成不予修改?
Panchrotal wrote:
「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恕刪)


「民法婚姻規定」,跟「婚姻」
這如果相同,當初公投內容就應該直接些「婚姻」,但這樣根本不會過!
事後把民法婚姻規定擴張為婚姻,這樣顯然是曲解通透性內容,更是對人民意志的漠視

https://tfc-taiwan.org.tw/articles/525

你的見解可能不是多數吧!
Panchrotal wrote:
Panchrotal 2021-11-09 17:47 33樓
「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
"限定"兩字很難理解?
婚姻就被"限制定義"為一男一女的結合
你理解為代表「民法不予修改」也是神奇
按你自己思維 公投條文有說民法要不要修改嗎?怎麼你會想成不予修改?


沒辦法我花點時間陪你解構,不然我看你的腦袋根本轉不過來。
民法違憲了,所以必須修改。公投結果,違背憲法的法律(民法)執政團隊尊重民意不修改,改以專法規範。這點執政團隊完全遵從公投的結果,所以你先前說執政團隊政府不尊重公投根本就是錯誤的。
你對於婚姻被民法的定義違憲,完全無視了。
所以你到底懂不懂為什麼要立專法?
不然請你開示一下要怎麼樣能夠不違憲?
至於你說的公投結果高於憲法,在他變成法律定論之前,專法規範完全沒有問題
knightcsf wrote:
「民法婚姻規定」,跟「婚姻」
這如果相同,當初公投內容就應該直接些「婚姻」,但這樣根本不會過!
事後把民法婚姻規定擴張為婚姻,這樣顯然是曲解通透性內容,更是對人民意志的漠視

公投決定的是法律行為
婚姻相關的法律行為隸屬「民法婚姻規定」
只要是牽涉婚姻的法律行為都不能違背民法

至於法律以外兩個同性成年人自己搞婚姻
甚至可以公開宴客
只要不去登記 公投或民法都管不著他們
公投哪裡有擴張讓人民不能有婚姻?
samutaku wrote:
沒辦法我花點時間陪你解構,不然我看你的腦袋根本轉不過來。
民法違憲了,所以必須修改。公投結果,違背憲法的法律(民法)執政團隊尊重民意不修改,改以專法規範。這點執政團隊完全遵從公投的結果,所以你先前說執政團隊政府不尊重公投根本就是錯誤的。
你對於婚姻被民法的定義違憲,完全無視了。
所以你到底懂不懂為什麼要立專法?
不然請你開示一下要怎麼樣能夠不違憲?
至於你說的公投結果高於憲法,在他變成法律定論之前,專法規範完全沒有問題

我從來沒說公投結果高於憲法
我只說公投未必低於憲法
兩個是同等級的高度很難說誰高低
正常的政府會想辦法避免兩者衝突

大法官說民法沒有"同性永久結合"違憲
為了這點可以立專法讓"同性永久結合"
同時公投說婚姻限於一男一女
如果是尊重公投的政府
可以立"同性永久結合專法"
或任何名稱讓"同性永久結合"
登記在身分證永久結合欄位
其中一方過世時永久結合之他方可繼承遺產
既合乎公投也不違背釋憲結果
但這種結合就是不能稱為婚姻或結婚
打過來時你就別孬喔
人家有的是背景 ~ 我只有背影 ~ 而且還很淒涼
Panchrotal wrote:
我從來沒說公投結果高於憲法
我只說公投未必低於憲法
兩個是同等級的高度很難說誰高低
正常的政府會想辦法避免兩者衝突


光看你上面這段話就知道
你真的不懂法律

公投都是針對法律、命令位階的事項進行複決
根本碰不到憲法!
還在擔心高度問題
真的是愚人的問題智者無法回答
司巴拉西 wrote:
打過來時你就別孬喔(恕刪)


現在是誰在孬的? 匪軍喊了70年解放台灣

幾乎年年都跟老蔣反攻大陸一樣....

喊都很會喊 但動作嘛.....
司巴拉西

說好民進黨的獨立建國呢~要臉不[這我不行]

2021-11-11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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