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mutaku wrote:
我可以同意說明未必是法律用語。但是你要去脈絡化
samutaku wrote:
我不知道你是哪個學校還是補習班訓練出來的,婚姻被公投鎖死定義這樣的話也講得出來。
如果你跟我 argue "民法 972 條 :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來鎖死"男女"不得為"同性" 我還願意給你一些尊重,沒想到你居然用公投題目來定義法律內容?? 你的老師知道你在說啥嗎?
民法 980條 "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 這才是定義,拜託你回文不要亂回。
同性婚姻另立專法規範,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條 : 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這裡可以看到,民法規範的是異性的結合,而同性的結合用專法來規範,叫做同性婚姻。
你隨便找一個律師或法律系教授問問看
法律條文中的"販"到底是啥?誰定義的?
他會告訴你最高法院定義"販"意思是買入
並不是日常認知劉備販履代表劉備賣草鞋
大法官至少還有經過立法院表決過
沒有民意基礎的最高法院都能定義法律
曾經法院推翻立法院讓法律條文失效
公投是人民意志的直接表現
位階都未必低於憲法
如何公投不能定義法律用詞?
既然公投通過確立了婚姻限於一男一女
非一男一女的同性結合就不能叫婚姻
隨便叫同性伴侶或其他名稱
即便另外立專法
專法也是民法附屬的特別法
基於法律一致性"婚姻"也不能有不同定義
但這個政府並沒有把公投結果當一回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