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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中模糊了該死的殺人犯

gadgetgo wrote:
送中的意思是 中國可以隨時 至香港抓人,遣送至中國審判。...(恕刪)


FAKE NEWS! 张口就胡说八道,你Extradition Bill的原文到底有没有看?


itsamyau wrote:
條文中並未有授權法庭把關,官員一再說有法庭把關,外界一直質疑為其麼口說好聽又不肯寫進去條文裡面...(恕刪)


立法机关立法,法条由法院解释,这是基本法律常识。

另外,香港法Cap 503第10条第1款(就是你正在反对的修正案的原文法条),任何被拘留的人士除非被释放否则必需尽快被安排出庭。出庭是什么意思懂吗?就是上法庭。

(1)A person arrested pursuant to a warrant under section 7 shall (unless previously discharged under subsection (2)(b) of that section) be brought as soon as practicable before a magistrate.

原文不看,法律常识不足,在这里胡乱造谣难道良心不会不安吗?
一堆人只看逃犯條款的修正草案
不去看原本條文
所以才有不經法庭審理
特首就可以批準送中的錯誤發生
在台灣反送中的人是腦袋浸水嗎???

只要扯到中國就高潮,等到哪一天自己的小孩被林克穎那樣的人撞死,肇事者逃到香港,現在反送中的人就會知道現在有多愚蠢。當然,我不確定過失致人於死這樣的罪,在送中條例中符不符合引渡來台的條件,這只是舉例。

還有,說甚麼送中條例對台灣影響重大,如果台灣人到香港一個不小心就會被送中,也不看看有多少台灣人每天直接進入中國領域,如果怕被中共消失就不要去大陸,不要去香港,這很難嗎??

只要是犯重罪者(除政治犯),都應該被引渡到適合審判的地方接受處罰,就算是台灣人也一樣,這應該是絕大多數人的共識,但是那些反送中的百癡,就如同太陽花再現,禍國殃民,愚蠢至極。

gadgetgo wrote:
這是不同的事件,香...(恕刪)


你根本搞不清楚「逃犯條例」是什麼,看到「送中」兩個字就亢奮。

逃犯條例就是香港要增加可以引渡合作的國家(或地區),自始至終都包含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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