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圖狼 wrote:正確來說ROC與PRC都是中國的一部份。只是因內戰而分開 甚麼是中國????甚麼內戰, 國共內戰嗎? 我請問一下, 國民黨現在宣布承認失敗, 承認戰敗, 你能如何?中華民國現在是由民進黨執政, 國民黨是在野黨, 輸了就輸了唄, 能怎麼著?
不相信兩岸是兩個國家!?自己的身分證會看吧,就是不一樣的國家同一國的話,中國人爽了,台灣人就慘了中國人:哈哈…… 終於嚐到失去自由的感覺了台灣人:良禽擇木而棲,趕快投奔自由要緊!還好不是同一國,大家才能在01打屁哈啦這算是一件喜事,應該來賀喜慶祝而且個人喜歡太陽,ROC的國旗就掛著太陽公公溫暖又明亮,照耀偶家鄉,讓人有希望!還是要感謝一下陸先生,青天白日是他的創意隨後再加上滿地紅!感恩哦
airbus330 wrote:按照憲法增修、兩岸關係條例大陸地區居民也是中華民國國民==>是嗎? 你確定 这个我花力气研究过我是多年前无聊的时候想到,本人作为一个大陆人,依照中华民国的法律,到底能不能申请到中华民国的国籍以及能否享受国民待遇。这个话题,只能基于法律,否则这种讨论就只能变成争吵。有点长,有点枯燥,不乐意看就跳过吧我的思路:一、法律依据1、《中华民国宪法》第三条 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国民。2、《国籍法》第二条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属中华民国国籍:一、出生时父或母为中华民国国民。二、出生于父或母死亡后,其父或母死亡时为中华民国国民。三、出生于中华民国领域内,父母均无可考,或均无国籍者。四、归化者。《入出国及移民法》第三条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一、国民:指具有中华民国(以下简称我国)国籍之居住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或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三、台湾地区:指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及政府统治权所及之其他地区。四、居住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指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现在或原在台湾地区居住之国民,且未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丧失台湾地区人民身份。五、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指未曾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侨居国外国民及取得、回复我国国籍尚未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二、法律原则根据《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明确了当法律出现冲突的时候,应当适用的法律的两个原则:宪法>法律>行政命令特别法>一般法三、分析1、宪法没有国籍认定的规定,只有国民的规定:有国籍就是国民。2、国籍法认定国籍的四种形式,本人想入籍认为可以引用的是1、3两条但考虑中华民国的领土,又是一个扯皮的问题。因此只引用第1条,父母为中华民国国民,子女就有国籍。我祖父出生于上世纪三十年代,无可辩驳的是中华民国国民;自然我父亲就拥有中国民国国籍,依据宪法,自然是国民;于是我也有国籍,是国民。3、我知道困难在于《入出国及移民法》了,《入出国及移民法》很重要的对国民进行了重新定义:指具有中华民国(以下简称我国)国籍之居住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或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我们来分析这句话:前半句“中华民国(以下简称我国)国籍之居住台湾地区”,换句话说“中华民国(以下简称我国)国籍之居住大陆地区”是不在国民的定义里面的,但很显然它没有否认这种情况。同时《入出国及移民法》只有国民的定义,并没有国籍的定义,国籍定义只有在国籍法。然而对我来说,要想有国籍,《入出国及移民法》可能还是障碍,尽管“中华民国(以下简称我国)国籍之居住大陆地区” 并没有被定义在《入出国及移民法》,于是有国籍者就可能不是国民,我父亲如果不是国民,依据国籍法我就没办法取得国籍。4、那是不是没有路了呢?,这就回到法律冲突的问题,《中央法規標準法》明确:宪法>法律>行政命令。关于国民的定义,可以看到,宪法和《入出国及移民法》有两种定义,法律就有了冲突,当普通法和宪法冲突的时候,毫无疑问,必须以宪法为准,《入出国及移民法》的国民定义是无效的。当然第一次宪法增修条文:两岸人民权利义务关系,得以法律为特别之规定。这似乎意味着《入出国及移民法》之国民定义依然是有效的。可如果真是有效的,就得出一个荒唐的结论,一部根本大法说:你们可以再制定一部法律来反对我。事实上根据法律原则,下位法只能细化和明确上位法没有规定和明确的内容,但不能改变上位法已经明确的内容,这也是《中央法規標準法》想要表达的意思。从立法的程序来看,宪法和法律的不同立法要求也明确了当法律出现冲突的时候,如何解决的问题5、所以,尽管《入出国及移民法》没有明确“中华民国(以下简称我国)国籍之居住大陆地区”人民能否取得国民资格,但以一般人的理解,其规定因与宪法冲突,应当以宪法定义为准。所以我父亲可以在宪法规定下取得国民资格,于是乎,我也有了。。。题外话:1、 从这题的讨论,我充分理解某位台湾的重要人物说的“中华民国宪法是灾难”2、 行政院对于大陆人民是否具有国民资格的释文是违宪的,不能作为依据。理由以上所述
好圖狼 wrote:承認戰敗內戰就結束了...(恕刪) 國共內戰1. 請問跟民進黨有甚麼關係?2. 請問跟中華民國有甚麼關係?這個不是國民黨跟共產黨打的內戰嗎?共產黨打贏了, 所以在1949年, 在中華民國的領土上, 成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 至於中華民國政府, 退敗, 遷移到台灣島.然後共產黨推翻中華民國的一切在佔領區, 包含國旗, 國歌, 憲法, 錢幣, 軍隊與相關行政單位.但是非佔領區, 依舊保持中華民國的一切相關行政單位, 包含國旗, 國歌, 憲法, 錢幣, 軍隊等等.請注意, 政權交替, 不用改國旗, 國歌, 憲法, 錢幣, 軍隊.美國共和黨跟民主黨交替過幾次了, 這些東西有改嗎?中華民國國民黨跟民進黨交替過幾次了, 這些東西有改嗎?你要不要去查, 舉凡英國, 法國, 德國, 日本, 或者還有一大堆, 這些東西沒再動的.
火山笑子 wrote:大房跟二房鬧分家二房...(恕刪) 雖然你的比喻有點不倫不類, 也沒關係, 反正就是交流用人來說那每個人都獨立的, 又不是連體嬰雙頭怪領同一張身分證....那不就2個獨立的權力.那你還想講甚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