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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中模糊了該死的殺人犯

整起事件真的非常像台灣當年大腸花事件的翻版
被鼓動起來的群眾不願接受任何他們認為正確資訊來源外的訊息
看看香港人會不會跟台灣這邊一樣愚蠢
至今仍無法彌平當年災難性民粹造成的惡果
這方面我倒是挺相信美國情治單位有所介入
看看阿拉伯世界的阿拉伯之春等一系列顛覆政府行為
推翻政府了?人民富而好禮?一個個發達國家的毀滅,陷入內戰
現在又將觸角伸入了東亞地區,試圖再複製一次阿拉伯之春
真的是讓人感到噁心透頂,偏偏還有人會與之共舞
香港就有解放軍進駐啊...香港就是中國的,無庸置疑。
SUNHAIR wrote:
弱弱的問個問題香港...(恕刪)
BigMac4Diet wrote:
你的說法跟大部分搞...(恕刪)


說的在理;不過他們才不會管這些~

他們只要拿出:「中國的司法不可信任」,就全然蓋掉一切啦~

就好比......

BREACAL wrote:
講一大堆有啥用? 大家都知道中國審判方方式...(恕刪)


~
香港人表示,說香港包庇犯人的,根本不了解香港發生了甚麼。

早前銅鑼灣書店事件,賣中國政治書會再沒有出境記錄下帶到中國審判,全店店員都有各自的罪項。

多名參與政治活動人物及記者被拒入境香港,本地人物無法出境澳門或中國

小CASE一點的,近十年來香港商人(部份為港區人大代表之一),一旦在大陸投資有一定規模,政府會突然否認以往的地契或政府文件,加插罪行,最後充公資產歸國有,一無所有服刑後回港。

香港人最反的是政府無視台灣多次的對話要求,自顧自倉卒立法
更甚的是跳過諮詣及初步審議,想避免民主派仔細修正條例

加上此法表明引渡由特首把關,不經法庭,而每屆特首的所有候選人都是中共甄選的,必然親中
而特首早前表明不加入人權保障進條文,是為了執法的「靈活性」
也就是說︰
大陸懷疑你->特首同意引渡 (無需證據)->你去了大陸->按大陸法制你要自己找證據證明自己無罪

最後,加上最近彊藏發生的事,使用 Whatsapp / Line 等中共監控不了的軟件,已經危害國安,可判超過7年,可引渡

我這段留言在港台領土內,不合中共心意,犯了散播謠言,判7 年,也可引渡
itsamyau wrote:
加上此法表明引渡由特首把關,不經法庭,而每屆特首的所有候選人都是中共甄選的,必然親中
而特首早前表明不加入人權保障進條文,是為了執法的「靈活性」
也就是說︰
大陸懷疑你->特首同意引渡 (無需證據)->你去了大陸->按大陸法制你要自己找證據證明自己無罪


你所說的通篇是造謠

反對是一回事,但若還要靠造謠與撒謊才能反對

那就足以證明,其實你的反對理由根本站不住腳

所以老話一句,你為何要說謊與造謠,就只為了挺殺人犯?
條文中並未有授權法庭把關,官員一再說有法庭把關,外界一直質疑為其麼口說好聽又不肯寫進去條文裡面
一旦按條例生效,按國安法經驗,政府口頭說的完全不可信,要平民憤就該寫進條文中正式授權法庭把關
我是覺得蠻奇怪的啦

反送中是因為中國司法不可信
但既然中國司法不可信
香港主權在中國 即便法條沒過,對中國而言有啥影響嗎?

這變成一個矛盾
不信中國法律卻又信中國需要靠這法律

過了以後最大的影響
不就是香港人以後在台犯法不再只需逃回香港就海闊天空嗎?
跟台灣人在台灣或中國犯法 只要能逃到或逃回中國或台灣一樣

但因為我不是香港人 就不好學前面有些胡亂假設的人士一樣
畢竟只有公堂之上才能假設

就香港人來看,他們看到的香港司法是怎樣的呢?
不知道有沒有真正的香港人可以分享?
itsamyau wrote:
條文中並未有授權法庭把關,官員一再說有法庭把關,外界一直質疑為其麼口說好聽又不肯寫進去條文裡面...(恕刪)

接受公平審判,這是基本人權吧。
刑法竊盜罪,會把「犯竊盜罪需經刑事法庭審判」寫在法條裡嗎?
有人會擔心犯了竊盜罪,會不經法律審判,直接被抓去剁手嗎?
引渡案件沒有法院判決書,法警敢自己決定引渡嗎?敢把犯人交出去嗎?
香港到底出了什麼問題?怎麼人民恐慌到這種程度?
這幾天的討論,很多「反送中」的論點連最基本的法治概念、邏輯都沒有了。

gadgetgo wrote:
這是不同的事件,香港...(恕刪)


你門這些人真愛亂說!

,所謂《反送中》,起因正是《逃犯條例》修法。
 
《逃犯條例》其實在香港回歸前就有,根據此,香港與20個司法管轄區,可以移交逃犯,意即 “引渡協議”。但並不包括「中國大陸」、「台灣」和「澳門」,因此這次修法,是要把上面三個地區加進去。
 
否則,根據現在的制度,在這些地方犯罪,只要有辦法回香港,就沒事了。
 
像之前有個港男在台,殺了身懷六甲的女友。就是因這漏洞,至今逍遙法外。如果再不修法,讓惡人得到應有的懲罰,這樣對受害者家屬公平嗎。
 
反對派的理由,是擔心他們移送後,會受到不公平審判。更無限上綱到,萬一遇到政治犯,大陸會藉此,破壞一國兩制。其實,這些根本是欲加之罪,胡亂栽贓,條例的草案已經避免了(請參考註1)。
 
可以說,這完全是一場打著人權跟法律的高大上招牌,骨子裡「100%反中」的活動,說是當年佔中的延續,一點不為過。
 
是合情合理的修法,硬被扭曲成不公不義的政治問題,甚至「暴力襲警」,還揚言罷工罷課,實在太惡劣。
 
正值國際貿易關係劍拔弩張之際,根據以往經驗,不禁讓人合理懷疑,這事件背後也有不少來自相關的境外勢力慫恿暗助,意圖干涉他國內政,甚至造成動亂。
 
台灣的《太陽花》就是最好的負面教材,絕對值得借鑑,不可重蹈覆轍!望港府能迅速確實處理好這件事,別委屈求全,姑息養奸。所謂勿以惡小而為之!
 
註1:
《逃犯條例》草案明確規定,適用於移交到內地的罪犯,必須是犯有37種國際公認,刑期都在7年或以上的罪犯,也要由特區法院和特首雙批准後,才能實施移交。還規定“八不移交”,與言論自由相關的行為,例如新聞、學術、出版,並不算在內。
完全是造谣!
在大陆的港商数以十万计,有几个被无故剥夺财产?
Whatsapp和Facebook我一直在用,非但我一个人用,我们许多做生意的一直在用。
无耻造谣的人是把言论自由当做造谣自由了。
itsamyau wrote:
香港人表示,说香港包...(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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