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ackhades wrote:
因為政府根本沒做任何處理吧...
實際上,只要出境台灣之後,大約三年還是四年沒有入境紀錄,戶籍就會被取消了,跟這個人是否當上了中國政府的甚麼職位根本沒有關係,戶籍取消要復籍也很簡單,入境之後拿入境紀錄去原本戶籍所在地的警察局就可以回復戶籍了...戶籍取消,當然也沒有健保,只要問問任何一個離開台灣好幾年都沒有入境的人就知道了。
一般人離境超過2年,如果沒有入境記錄,戶籍是可能被遷往戶政事務所,
日後回國,可以再重新遷往原籍.
這並不是取消戶籍.
這與盧麗安被取消戶籍一點關係也沒有.
blackhades wrote:
這個官員真是打太極的好手啊,而這立委居然不知道戶籍的這些相關規定。印象中,離境好幾年而且那幾年都沒有入境紀錄,會被取消戶籍,喪失健保的相關規定,就是立委改的...
是你不懂,不是立委不懂.
別說是離境幾年,那怕盧麗安只離境一天,
只要她入中國籍,依法就必須立刻註銷戶籍.
盧麗安的例子,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在處理,
這是我國國會通過,總統公告實施的法律.
她已經喪失了基本台灣公民的權利,
持有中國護照,在大陸設有戶籍,並擔任中國公職,
她在台灣的戶籍是不能申請恢復.
第 9-1 條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
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
、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
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
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臺灣地區人民已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者,其在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領用
大陸地區護照並向內政部提出相關證明者,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Katong wrote:
第 9-1 條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
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
、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
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
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臺灣地區人民已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者,其在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領用
大陸地區護照並向內政部提出相關證明者,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恕刪)
這個法的立法精神是 "一個中國原則" ?
Katong wrote: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
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
、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
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
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恕刪)
也就是說註銷戶籍
除了不能在台灣投票、任公職及享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以外
她還是保有中華民國身分
可以任意進出台灣到處跑
感覺影響並沒有很大
既然盧麗安輸誠到對岸這麼的罪大惡極
為何不直接撤銷她的國籍呢

話講得很重
下手卻很輕
SHIT HAPPE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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