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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盧麗安的戶籍已經取消,沒辦法享有台灣健保

法律怎麼規定就怎麼作

我不支持台獨,討厭民進黨
但這種人更令人反感

民進黨像毛澤東時期的共產黨
現在的共產黨像蔣家時期的國民黨
blackhades wrote:
因為政府根本沒做任何處理吧...
實際上,只要出境台灣之後,大約三年還是四年沒有入境紀錄,戶籍就會被取消了,跟這個人是否當上了中國政府的甚麼職位根本沒有關係,戶籍取消要復籍也很簡單,入境之後拿入境紀錄去原本戶籍所在地的警察局就可以回復戶籍了...戶籍取消,當然也沒有健保,只要問問任何一個離開台灣好幾年都沒有入境的人就知道了。

一般人離境超過2年,如果沒有入境記錄,戶籍是可能被遷往戶政事務所,
日後回國,可以再重新遷往原籍.
這並不是取消戶籍.

這與盧麗安被取消戶籍一點關係也沒有.
blackhades wrote:
這個官員真是打太極的好手啊,而這立委居然不知道戶籍的這些相關規定。印象中,離境好幾年而且那幾年都沒有入境紀錄,會被取消戶籍,喪失健保的相關規定,就是立委改的...

是你不懂,不是立委不懂.

別說是離境幾年,那怕盧麗安只離境一天,
只要她入中國籍,依法就必須立刻註銷戶籍.


盧麗安的例子,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在處理,
這是我國國會通過,總統公告實施的法律.

她已經喪失了基本台灣公民的權利,
持有中國護照,在大陸設有戶籍,並擔任中國公職,
她在台灣的戶籍是不能申請恢復.


第 9-1 條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
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
、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
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
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臺灣地區人民已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者,其在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領用
大陸地區護照並向內政部提出相關證明者,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中華民國不是承認雙重國籍嗎?
現在的執政黨不是主張一邊一國?!
還是說,現在的執政黨已經回歸一中憲法?
所以只能有一個中國的國籍存在?!

Katong wrote:

第 9-1 條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
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
、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
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
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臺灣地區人民已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者,其在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領用
大陸地區護照並向內政部提出相關證明者,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恕刪)


這個法的立法精神是 "一個中國原則" ?
應該要好好的拼經濟,卻一直在弄這些小眼睛小鼻子的動作

等到哪天,大陸被搞煩了,忽然覺醒開始弄某些顏色登陸的企業,看誰損失比較大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民國81年公佈實施
裡頭就有清楚的規定

台灣承認雙重國藉,但法律上規定中國不包括在內

這麼簡單的事
不明白一堆人在盧什麼?


這就是蔡政府所謂的

善意不變!!

善意就是這麼低....

hello
我覺得就依法行事吧!

跟誰主政無關

Katong wrote: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
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
、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
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
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
。...(恕刪)


也就是說註銷戶籍
除了不能在台灣投票、任公職及享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以外
她還是保有中華民國身分
可以任意進出台灣到處跑
感覺影響並沒有很大

既然盧麗安輸誠到對岸這麼的罪大惡極
為何不直接撤銷她的國籍呢

話講得很重
下手卻很輕
SHIT HAPPE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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