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4 wrote:
這裡你又錯了1952...(恕刪)
開羅宣言
日本自中國人所得到的所有領土,比如滿洲、臺灣及澎湖群島,應該歸還給中華民國。
波茨坦公告
第八條: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
日本昭和天皇於1945年8月15日將「終戰詔書」公告世界,
也接受了美英中蘇四國「波茨坦宣言」。
並於同年9月2日在美國海軍戰列艦密蘇里號上所簽署投降文件,由同盟國及日本各存一份,同盟國方面則有美國等九個國家的代表出席簽署,代表著第二次世界大戰正式結束。
該文書第一條中亦重申「茲接受美、中、英、蘇四國政府領袖於1945年7月26日於波茨坦所發表及所列舉之條款。」而「波茨坦宣言」最重要的第八條「『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也等於宣告日本必須將臺灣(及澎湖)歸還中國。
《日本降伏文書》絕對屬於有效的國際法律文件,你應該不反對吧!?
而後須過一個和平條約實現、履行《日本降伏文書》的承諾。
OK,舊金山和約第26條授權與日本處於戰爭狀態國家簽訂雙邊和平條約。
中日和約
第四條 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即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
這當然包括1895年馬關條約。既然馬關條約已無效,臺灣就屬於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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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魯門對臺袖手政策聲明》:
1950年1月5日,杜魯門代表美國政府發表了《關於臺灣問題的聲明》。該聲明再次確認歷次有關臺灣問題的國際決議,表示不干涉中國內政,確認聯合國大會于1949年12月8日通過決議中所重申的對中國的原則:尊重中國領土完整,要求一切國家避免在中國領土內獲得勢力范圍或建立外力控制的政權,或謀求特權,並稱上述原則“在目前局勢下對臺灣特別適用”。重申《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關於臺灣歸還中國的規定,並稱:美國及其盟國尊重中國對該島行使主權已經四年,美國對臺將採取“三無二不”政策,即美國對臺灣或其他中國領土沒有掠奪性的意圖,美國目前無意在臺灣獲取特權或建立基地。美國亦無意使用中國武裝力量干預現在局勢。美國政府將不對在臺灣的中國軍隊提供軍事援助或軍事上的意見。這一聲明是美國及其盟國表明遵守國際協議,不干涉臺灣問題的一項最明確的表示
同天下午,彼時國務卿艾其遜也在記者會中再度闡釋總統說法,「中國管理臺灣已達四年之久,美國及其盟國所未就該項權力與該項佔領所未生過疑問。當台灣成為中國的一省時,無人發出法律上的疑問。因為都認為那是依據既有的承諾」。「美國對於它的立場堅定,絕不會因為任何律師的發言而動搖。這就是美國的立場。」
《杜魯門中立臺灣聲明》:
1950年六月,韓戰爆發,聯合國決議迎戰北韓。為防止北京政府乘機入侵臺灣,美國總統杜魯門派遣第七艦隊入駐臺灣海峽,並發表杜魯門宣言:「聲明臺灣之未來地位須俟該地安全恢復及對日和約簽訂後再行決定,或由聯合國予以考慮。」此聲明也經常被《臺灣地位未定》者引左為證。
我不否認台灣地位有被強權們刻意模糊,但那是當時環境使然
連整個處理戰敗國日本事務的「遠東委員會」13個成員中,有6個已承認了中共,
這是為了適應韓戰爆發後和遠東出現的新形勢而採取的策略,你懂了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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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日本政府在舊金山和約僅放棄對濟州島、巨文島與鬱陵島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你猜猜現在這幾各島屬於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