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6

總覺得兩岸統一,台灣才有希望

TD4 wrote:
美國如果跟中國有相同立場,哪來「台灣關係法」與各項軍售?...(恕刪)

有些立場是一致的
例如:美國和中華民國斷交、廢除國與國的軍事同盟條約,從此不承認我國是主權獨立的國家
有些則存在利益衝突
例如:軍售


會有台灣關係法,是因為台灣還有利用價值,有利美國利益,中美立場雖然一致,但不可能把台灣白白放給中國,又加上地理位置很重要可以防堵中國,所以才會催生出台灣關係法

美國知道兩岸要和平解決爭議機率很低,所以會用和平的理由來擴大自身利益,再加上他可以在台灣挑動敵對意識,兩岸就更難善了

大砲台 wrote:
會有台灣關係法,是...(恕刪)


你繞來繞去的解釋
終究就是避不開中、美兩國在台灣主權立場的不同
所以條約才用「中國的立場」來稱之
而不是直接同意

大馬1251 wrote: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當然不能用來解決領土主權的法律定位阿
解決台灣地位的法律文件應該是舊金山和約及中日和約...(恕刪)


這裡你又錯了

1952年4月28日,《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簡稱《中日和約》)簽訂。當中第二條依循《舊金山和約》的規定,再次聲明「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台灣、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的一切權利、權利根據與要求。」但仍舊未表明台灣主權的移轉對象,僅強調已無處分台灣主權的權限。
當時負責《中日和約》簽訂的外交部長葉公超於1952年在立法院接受立委質詢時說明:「在現行情況下,日本沒有權利把台灣和澎湖群島轉移給我們,即使日本有意如此,我們也不能接受。」(資料來源:Despatch No.31 from the American Embassy in Taipei to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July 23, 1952, Enclosure 2, at p.2.)(美國專家譚慎格在「重估『一個中國』政策」一書引用1952年7月23日美國大使館給國務院的資料)

1952年5月13日,中華民國外交部對日和約案卷第54冊載明:「查金山和約僅規定日本放棄台灣澎湖,而未明定其誰屬,此點自非中日和約所能補救。」

1952年6月13日,日本參議院審議《中日和約》時,外務省亞洲局局長倭島英二向議員們解釋:「現在拜託各位審議的與中華民國的和平條約,並非以決定何處是中華民國領土、誰是中華民國國民為目的而進行交涉的。在這裡面並沒有寫到領土問題以及領土歸屬,或是何者為中華民國國民等這樣的協調。就如先前所言,第十條的規定的宗旨並不是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到底是誰這樣的事情……」

由於《舊金山和約》與《中日和約》均未明定日本放棄台灣與澎湖後之歸屬對象,台灣地位未定。簽訂和約只是正式終止戰爭狀態,在這之前中華民國軍事佔領台灣,和約簽訂之後,中華民國仍未取得領有台灣的合法地位。


你舉的例子

日本說放棄台灣主權...

但你不提,日本有後續補充..是跟美國一樣的


他舉出的文件

中國說台灣是中國一部分 美國也是這麼附和



大家明明都在講同一件事 就是台灣是誰的..


TD4 wrote:
這裡你又錯了1952...(恕刪)


你也沒說對

就是因為《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以及《舊金山和約》都無法作為臺灣主權論述的依據

因此臺灣主權要按照《日本帝國乞降文件》(Instrument of Surrender)中所引入的波茨坦宣言為准

波茨坦宣言中,引入了開羅宣言,明白表示臺灣歸還中國

因此,臺灣主權屬於中國,這沒有任何爭議
都已經網路時代了

LINE 跟 行車紀錄器都能當作證據的時代

沒必要為60年前的 沒提到的 加以擅自解釋 ,忽視 最近幾個月 幾年 有權力者的說法


中日和約後

最近20年的每一個日本首相 每一任美國總統

有哪一個 否定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

這些人已重複說了幾百次了.. 就是看不見聽不到嗎 ?

他們說的話 他們的髮夾彎 才是你真正需要當作證據的有力來源



哪個敢冒 與中國斷交的風險 及 下台的風險 講出真話...



你自己都不講真話 (只講自己有看到 其餘裝瞎看不到的 就不說)

談的是一個島的歸屬,這樣薄弱的 60年前書面文字能證明甚麼?


我拿日治時期的地籍資料說 大安公園我家的.. 沒用的

政府說還給我.. 那才有用..


聯合國5家長國 都說不是.. 那就不是了

你要爭取 其他家長國的髮夾彎機會.. 而不是來這邊給人笑..


DESPACITO wrote:
你也沒說對就是因為...(恕刪)


開羅及波茨坦宣言,僅是聲明了將臺灣歸還中國之意向
不是正式合約,而且多項其它內容與會國家也未實際遵守

所以美國國務卿杜勒斯曾在國會聽證會表示
位於臺灣的蔣介石政府在理論上是一個處於異地的流亡政府
並且就像美軍佔領琉球群島一樣是個佔領當局(occupying power)

還好改革後有全民直選、民主化的政治體制
不然中華民國政府的法理正當性早就不存在了
TD4 wrote:
開羅及波茨坦宣言,僅是聲明了將臺灣歸還中國之意向
不是正式合約,而且多項其它內容與會國家也未實際遵守

所以美國國務卿杜勒斯曾在國會聽證會表示
位於臺灣的蔣介石政府在理論上是一個處於異地的流亡政府
並且就像美軍佔領琉球群島一樣是個佔領當局(occupying power)

還好改革後有全民直選、民主化的政治體制
不然中華民國政府的法理正當性早就不存在了


引入開羅及波茨坦宣言的《日本帝國乞降文件》(Instrument of Surrender),不但有包括當事國在內的中國及日本全權代表簽字,是合法且有效的國際條約,尤其在臺灣部份有當事國實際遵守施行,比如日本將臺灣主權交還中國,中國在臺灣設官治理行使主權,美國在臺灣設立駐中國大使館/領事館等具有正式國際法效力的行為

至於美國國務卿杜勒斯曾在國會聽證的言論,並沒有任何國際法效力,它連行政行為都不是,充其量只是美國個別官員的言論而已,不是美國外交政策,也不能代表美國的立場,自然沒有任何國際法效力,連參考價值都沒有

全民直選、民主化等體制,跟主權歸屬一點關係都沒有,也不具有國際法效力,臺灣有沒有全民直選、民主化的政治體制,跟中國政府對臺灣的法理正當性無關,中國擁有臺灣的法理正當性,老早在《日本帝國乞降文件》(Instrument of Surrender)就已經確定

1945.04.05 「開羅宣言」日本自中國所得到的所有領土,如滿洲、台灣及澎湖群島,應該歸還給中華民國。
1945.07.26 「波茨坦宣言」重申「開羅宣言」之條件,並將日本之主權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
1945.08.15 小日本天皇於發表「終戰詔書」,接受「波茨坦宣言」。
1945.09.02 小日本和包含中國的九個國家簽訂「日本降伏文書」,明文接受「波茨坦宣言」條款。
1945.10.25 小日本的台灣總督安藤利吉承天皇令在台北公會堂正式向國民政府投降,撤出在台日軍,中國在台灣設官恢復統治權力。
1946.01.12 中華民國行政院發佈訓令,台灣人民自1945年10月25日起,恢復中華民國國籍。
1949.10.10 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於在台灣的首次國慶閱兵。
1951.09.08 「舊金山和約」日本重申放棄臺灣、澎湖、千島群島、庫頁島南部、南沙群島、西沙群島等地之主權。
1952.04.28 簽訂「中日和約」後,小日本與中華民國恢復外交關係,將駐華大使館設在台北。


日本投降昭書

朕深鑒於世界大勢及帝國之現狀,欲採取非常之措施,收拾時局,茲告爾等臣民,朕已飭令帝國政府通告美.英.中.蘇四國,願接受其聯合公告。

蓋謀求帝國臣民之康寧,同享萬邦共榮之樂,斯乃皇祖皇宗之遺範,亦為朕所眷眷不忘者;前者,帝國之所以向美.英兩國宣戰,實亦為希求帝國之自存於東亞之安定而出此,至如排斥他國之主權,侵犯他國之領土,固非朕之本志;然交戰已閱四載,雖陸海將兵勇敢善戰,百官有司勵精圖治,一億眾庶克已奉公,各盡所能,而戰局並未好轉,世界大勢亦不利於我。加之,敵方最近使用殘酷之炸彈,頻殺無辜,慘害所及,實難逆料;如仍繼續作戰,則不僅導致我民族之滅亡;並將破壞人類之文明。如此,則朕將何以保全億兆赤子,陳謝於皇祖皇宗之神靈乎! 此朕所以飭帝國政府接受聯合公告者也。

日本天皇終戰詔書都接受了波茨坦公告將台灣歸還中華民國,台灣到現在還有一堆皇民不肯接受,中華民國旁邊的太平洋沒有加蓋,不喜歡開羅宣言中記載的 Republic of China,可以看是要游到日本還是游到美國
  • 46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46)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