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战后和平重建中的转型正义
转型正义通常是深化和平与促进和解的必要环节。内战结束后,通过法庭、“真相委员会”等设计,让社会了解暴力与真相,进而才能建立一个有效而团结的社会。[11]为了肃清“台独”余毒,尽快在台湾社会确立“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基本共识和中央管辖权的最高权威,在武装行动结束以及社会秩序基本恢复以后,中央政府或可设立“转型正义委员会”,选任台湾同胞担任主任及委员,在台湾地区推行包括战后审判、“去独化”改造等转型正义措施。
首先,依法审判叛乱者罪行是首要举措。依据国际法相关规定,如《日内瓦公约第二议定书》等,“虽然合法政府有义务给予投降的叛乱者以人道待遇,但它有权把他们以叛国罪或其他罪名交付审判”“有权对于战俘就所作的普通犯罪行为和被俘前所犯的战争罪行以及在俘期间所作的犯罪行为加以审理”。[12]
在国内法层面,《反分裂国家法》与《宪法》《刑法》《国家安全法》等相关条款以及《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等都为审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先例参照。对于直接领导和参与叛乱的台湾地区原领导层、军方以及民兵组织可以按照叛国罪、叛乱罪、危害国家安全罪等审判,中央政府也可以行使特赦权。对于在武装冲突或战时管制期间破坏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等犯罪行为,可适用国际人道法、《战时管制条例》甚至原台湾地区相关“法律”加以惩罚。
在定罪量刑上,可以重点打击主犯,适度惩戒从犯,从宽处理被迫协从者。其次,“去独化”改造是必要措施。相关措施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分级制的“台独”黑名单;解散或整改“台独”政党及社会组织;清除台湾地区行政机构、军队、学校以及其他公法人里的“台独”分子,对于“台独”情节较轻的可以要求其签署切结书予以察看留用;系统清理台湾社会组织、团体、机构中的“台独”符号及话语;选举与录用等需确立“排独”条款;建立人民检举、监察制度,由台湾民众可以向转型正义委员会举证;铲除台湾社会在思想上、文化上的“台独”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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