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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奇一个问题,台湾上学期间学历史和政治吗?

程伯老師 wrote:
我70後
國小有一門叫社會(內容帶點歷史也帶點政治)
國中開始教歷史(本國 外國都教)
另外還有一門叫公民與道德
上高職有一門三民主義
不過求學過程中就算怎麼洗腦...(恕刪)

哪來的洗腦?
這些都是屬於:法治教育.

身在自由民主憲政國家的人民.
欠缺法治觀念,是造成民主素養不高的原因!

高中職以上的法治教育:憲法論.

〔新保成出版社│試看〕憲法主題01 如何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兼論憲法訴訟法

●黎明之前的夜晚總是最黑暗的! ●黑暗不能終結黑暗.唯有光芒!
THE-ONE wrote:
哪來的洗腦?
這些都是屬於:法治教育.

身在自由民主憲政國家的人民.
欠缺法治觀念,是造成民主素養不高的原因!

高中職以上的法治教育:憲法論.

〔新保成出版社│試看〕憲法主題01 如何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兼論憲法訴訟法
...(恕刪)

有點忘記以前上 公民 與 三民主義 的時候 ...

有沒有上 法治教育 甚至是 憲法 ... 了耶?



有沒有上法治教育,看大家是如何亂移「別人的」機車,就知道了
行至水窮處,與人云亦云。〔薪水是零元,還活得下去〕。
水云 wrote:
有點忘記以前上 公民...(恕刪)
有沒有上法治教育,看大家是如何亂移「別人的」機車,就知道了

就是沒人在乎的普科嘛!!
還有人當是被洗腦看.

【法治教育】:
別亂移!隨意移車害他人違規 恐觸強制罪,毀損罪


●黎明之前的夜晚總是最黑暗的! ●黑暗不能終結黑暗.唯有光芒!
x741852 wrote:
不知道 没见过这些...(恕刪)


你不知道 你就別胡扯
x741852 wrote:
不知道 没见过这些...(恕刪)


你不知道 你就別胡扯
從小一到高一有教歷史(至少我這個年代是這樣....我們這裡稱八年級前段,你們那所謂的90後)
國小是歷史地理公民合併成一個社會課來上
國中高中是單獨一個歷史課
內容包含台灣史、中國史跟世界史(就是都有講到一點)

然後選舉就是.....只要你符合法定參選年齡(各個層級的選舉不同),繳得起保證金(得票數過一定比例可退),而且找得到夠多人幫你聯署,你就能登記參選
也就是說,理論上只要你年紀夠大且有足夠的財力跟認識的人夠多,你就算完全沒碰過任何政治相關職務,你也可以直接登記參選總統(不過應該是選不上就是了....而且保證金拿不回來)
l6632154j wrote:
從小一到高一有教歷史...(恕刪)內容包含台灣史、中國史跟世界史(就是都有講到一點)

然後選舉就是.....只要你符合法定參選年齡(各個層級的選舉不同),繳得起保證金(得票數過一定比例可退),而且找得到夠多人幫你聯署,你就能登記參選
也就是說,理論上只要你年紀夠大且有足夠的財力跟認識的人夠多,你就算完全沒碰過任何政治相關職務,你也可以直接登記參選總統(不過應該是選不上就是了....而且保證金拿不回來)

有上過中國近代史的就知,好厚一本,有夠累。

自由民主法治國,一切以法律為依歸!!

選舉部份:請參閱法規!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簡稱《選罷法》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84.08.09 制定)-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中央公職人員:立法院立法委員。
二、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
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原住民區)民代表會
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
里)長。
●黎明之前的夜晚總是最黑暗的! ●黑暗不能終結黑暗.唯有光芒!
l6632154j wrote:
從小一到高一有教歷史...(恕刪)


直接根據17樓的資料,針對樓主對於選舉資格的部分作節錄

選罷法
第 24 條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原住
民區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
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全國不分區候選人。
僑居國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三歲,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或已將戶籍
遷出國外連續八年以上者,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
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僑居國外國民候選人。

(也就是不需要一級一級選上去,只要滿23就能參選里長或區域立法委員,鄉鎮市長要滿26,直轄市長跟縣市長要滿30。資歷不拘)

第 26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
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三、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六、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七、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有特定案底的不行,有破產宣告(現在式)的不行,被判定不得(或無能力)行使其公共權力的也不行)


第 27 條
下列人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現役軍人。
二、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
三、軍事學校學生。
四、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
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
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或補充兵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
,或係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第二款服替代役之現役役
男,屬於服役期滿後受召集服勤者,亦同。
當選人就職後辭職或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事之一,經
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

(現役軍人、選舉委員會成員、各鄉鎮市地方政府機關選舉事務人員、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不得參選。任期中辭職或被判定當選無效者,不得參與該職位此次任期之補選)

選罷法其他部分,及總統選舉部分,請自己去17樓的連結看法條

不過還是節錄一段

第 20 條
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
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
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在台灣出生,有台灣這裡的國籍(未放棄過),滿40歲且戶籍設在台灣超過15年並連續在台灣居住超過6個月者,即有資格提出登記申請,除規定之不得參選之資格條件外,資歷不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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