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qaf wrote:以你天真的想法,那...(恕刪) 不是我天真是你張飛打岳飛華為是美國公司嗎?所以違反美國法律的地方是在美國嗎?為什麼一直強調不是美國公司不是美國人出貨地也不在美國犯罪的原則是甚麼?是違法法律,在非美國的領土違法美國的法律你認為這樣要受美國管束那國際刑警組織天天在扯皮管轄權何必呢
Tom_Deng wrote:所以我才說你純粹就是硬凹啊這種事情你拿美國法律出來討論合不合法??所以你的意思是改天你過境阿共友邦的時候,阿共叫人家逮捕你,因為他認定你為反反分裂法嗎???你都知道這是國際事務的話為什麼不先講理?...(恕刪) 人都抓了還講甚麼理?你認為老美敢抓人理由不會先準備好嗎?不曉得這次華為要花多少錢才能救回公主自由啊?
原來是用詐欺罪來起訴,不是美國自己對伊朗的貿易制裁,這樣才符合美-加引渡法16. Fraud by a banker, agent, or by a director or officer of any company. https://internationalextraditionblog.com/2011/04/12/canada-extradition-treaty-with-the-united-sta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