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22502000 wrote:
依本條約,中國不是聯盟國,無法依本條約主張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中國不需要特別主張,因為馬關條約已經無效

第 10 條 【中國相關權益】
日本放棄,一切有關中國之特別權利與利益,包括源自 1901 年 9 月 7 日簽署於北京之最後議定書條款、其附件、書簡與文件所衍生之對中國的利益與特權;同時,同意放棄前述議定書條款、其附件、書簡與文件。
而且第21條保證第10條權益一定執行,無論中國有沒有代表來簽署

第 21 條 【中國與朝鮮之受益權】
中國與朝鮮不受本條約第 25 條規定之所限,中國應享有本條約第 10 條與第14條a款(II)項之權益、朝鮮則享有本條約第2條、第4條、第9條與第12條之權益。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8%88%8A%E9%87%91%E5%B1%B1%E5%92%8C%E5%B9%B3%E6%A2%9D%E7%B4%84
內文搜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