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中國買玩具槍被判三年,中共法院:這是槍!

中國買玩具槍被判三年,中共法院:這是槍!
中國有一判決引起網友熱議,27歲男子莫劍波此前被廣州荔灣區法院一審判處犯非法持有槍枝罪,莫劍波因為1在地攤上買了幾把BB槍,至今失去自由接近兩年,並被判處有罪;這則荒唐的消息,瞬間引爆無數大陸網友的怒火。不長時間內,有二十六萬多人進行了評論。

據《阿波羅新聞網》報導,2020年9月17日,廣州荔灣警方在莫劍波的住處搜出22支槍狀物。警方之所以要用「槍狀物」這一概念,可能是他們自己也實在不好意思。因為據媒體報導,所謂槍枝是「BB槍或水彈槍」。為此案子,莫劍波認為自己無罪,選擇上訴。這案子已經打了兩年了,而莫劍波也在看守所被關押了兩年。

該案曝光後,引起網友熱議,有多達二十六萬多人進行了評論;其中排名第一的留言是「鼓勵男孩都去玩洋娃娃、跳皮筋兒」,這獲得了四萬多人的支持;另一則是說,「笑笑就行,彈弓估計五年起」,這則評論也獲得了近兩萬網友的支持。一位網友則回覆:「持有兩隻彈弓,有可能無期徒刑」。

還有人說,「我們小時候玩的BB彈怎麼現在變成了槍枝了?那留到現在是不是可以用販賣軍火罪牢底坐穿了啊」。
---------------------------
共產黨要抓中國韭菜去監獄真的容易,改天打手槍也等同釋放槍械彈藥,韭菜可以拿BB槍來統一台灣了
2022-07-29 19:39 發佈
是不是真槍已經無所謂了

阿共仔現在需要的是真槍

現在真的要面臨戰爭流血了

現在不是嗆一嗆聲就沒事了

如此囂張的威脅恐嚇老大哥

你看老大哥會怎麼搞

這一天終於也到來了

阿共仔你就撐著點吧,痛一下就過去了

往後就沒有世間的大小煩惱了
alexlin1 wrote:
中國有一判決引起網友熱議,27歲男子莫劍波此前被廣州荔灣區法院一審判處犯非法持有槍枝罪,莫劍波因為1在地攤上買了幾把BB槍


切勿攜帶違法物品

根據香港法例238章《槍械及彈藥條例》第13條,任何人除非持有槍械或彈藥的管有牌照或經營人牌照,否則不得管有該等槍械或彈藥。

(包括電槍及防狼催淚劑)

根據香港法例217章《武器條例》第4條,任何人管有違禁武器,均屬犯罪。

根據香港法例217章《武器條例》,違禁武器包括:
中國式飛鏢
重力刀
重力操作鋼棒
指節套,不論是否有尖釘及是否有刀刃
附有手柄的鐵鏈
彈簧鋼棒
任何以彈簧或其他機械或電動裝置露出刀刃的刀
任何有刀刃或尖端的武器,其設計是在使用時以拳頭緊握手柄,而刀刃或尖端則

根據香港法例295章《危險品條例》,任何人管有危險品,均屬犯罪。

可是每家每戶大都有菜刀、水果刀、美工刀

刀刀可以致命,而且比公告違禁品更方便取得

每一樣都可以殺共產黨
alexlin1 wrote:
共產黨要抓中國韭菜去監獄真的容易,改天打手槍也等同釋放槍械彈藥,韭菜可以拿BB槍來統一台灣了

共產黨國家沒有人權,這是民主國家要對抗的主因。
alexlin1 wrote:
中國買玩具槍被判三年,中共法院:這是槍!


這個Case 很有意思,在對岸有潛力成為一個法律教科書案例。至於狗屁法輪媒體跟三民自等附隨媒體功張冠李戴錯誤百出,加上有心版友移花接木仇恨引戰就算了。

這個此案主角莫劍波今年快30了,是個手槍收藏癡,從小就喜歡蒐集仿真槍。早年逛地攤和BB彈槍店買,但是2009年因為對岸社會案件假槍搶劫此起彼落,引起當局立法收緊大取締,導致BB彈槍在對岸差不多銷聲匿跡。他老兄成年後改成網購收藏仿真槍。因為網上購槍頻繁,引起警方注意,進而搜查發現22把收藏仿真槍。

收藏仿真槍是無罪的,而鑑別是否為槍枝的依據是殺傷力,警方在移送的新聞稿用"槍形物"是標準用語,在台灣也是類似的,因為不是制式槍枝,鑑別後有殺傷力的才會被歸為土製或改造手槍。

22把仿真槍裡大部分是無殺傷力的觀賞槍或漆彈槍,但其中有6把鋼瓶BB彈手槍是早年收藏品,經檢驗後有2-10焦耳槍口動能,符合目前對岸的"殺傷力"槍枝定義---1.8焦耳以上。而這6把BB彈手槍,都是在莫劍波16歲以前買的。其中有一部分在店面購得,而那個店面老闆後來被控販售殺傷性武器,判重刑,所幸纏訟多年最後發回更審,改以不起訴終結。

莫劍波其實在一審就認罪了以求換取輕判,但其辯護律師提出事證,認為瑕疵審判,主張無罪。接下去就有了引起大眾關注的劇情,審判仍在進行中,但也因為疫情有所拖延。

當年販售BB彈槍被控販賣槍枝,最後改以不起訴的店老闆是怎麼回事呢?關鍵是"殺傷力"認定標準在2009年修改了,原先的測試方法以射出物崁入被射擊的松木板深度為標準,經換算槍口能量大約16焦耳,但這種測試方法操作誤差很大,2009年改為各國警方主流採用的槍口速度換算,得出1.8焦耳為參考標準,新標準一口氣加嚴了9倍。

那位販售的老闆2009年被控非法販售槍枝,他賣的槍一翻兩瞪眼,差不多全超標,自然落得重判。但多虧後來的辯護律師給力,主張舊案應該適用2009年以前測試標準,因此上演大翻案,終於在一審10年刑期,二審4年後退回重審,最後在2016年改為不起訴飭回。

根據莫劍波的說法,他當年買的鋼瓶BB彈手槍,就是跟前例的店老闆買的,顯然得以要求比照以舊標準而非更嚴格的新標準檢驗,讓這個case有機會反敗為勝。不過要證明槍枝是跟那位店家在2009年以前買的,則會是全案關鍵,這就跟其父的陳情,要求發回更審有關。

這種法庭攻防的手法其實並不罕見,法條不溯及既往是一般性通則,但是在台灣這幾年,我們倒是看到很多例外快要成常態了。

扣除殺傷力定義的合理性不談,在台灣的槍口動能認定標準比對岸寬鬆很多達到20焦耳+20%誤差(24焦耳),但台灣在取締BB 彈槍枝時,既便標準如此高,在台灣被告往往辯稱使用塑膠彈,既使動能超標,殺傷力仍比警方測試的鋼彈低。而許多案例顯示,法官有很大機率會採用被告說法判處緩刑或無罪。

20焦耳有多高呢?相當於耐衝擊測試IK10標準。測試方法是落球測試,把重5公斤的鋼球在40公分高度往目標物砸下看會不會破裂。我以前參與過歐洲客戶開發的IK10+產品專案,東西長的是什麼樣呢?把兩塊特殊化學強化的厚玻璃雙層黏合在一起才夠抵抗這樣的衝擊,以保護裡下方的設備。可以想像,24焦耳BB彈砸在臉上會是什麼感覺。

給你參考。
alexlin1
alexlin1 樓主

笑死,一審把你關看守所兩年,你不認罪繼續關下去嗎?下次要洗地麻煩多方查證吧,估計你連1.8焦耳是怎樣的傷害都不清楚[挖鼻孔]

2022-07-30 19:17
sroach

你講得很清楚啊,原來這後面有這樣多故事。其實翻一下台灣當地的新聞,這種事情也很多。

2022-07-31 8:17
BigMac4Diet wrote:
這個Case 很有意...(恕刪)


受教了
果然在01還是要看回覆
答案在回覆裡
久了就知道那些是在
偷渡觀念
BigMac4Diet wrote:
這個Case 很有意(恕刪)


超過1.8焦耳/平方釐米就是真槍?
1.8焦耳到底是什麼概念,公式是1.8j/cm2<e=e a="mv^2/A2。這裡就能看出1.8這個比動能的大小實際由m質量,v速度,A碰撞面積三個因素決定。說白了就是羽毛球的殺球就超出了1.8的N倍。
估計以後中國羽球場就會禁止殺球,因為隨便都超越BB槍的殺傷力了

而且原公安部《彩彈槍通知》對槍支管理法上述槍支定義進行了確認:“彩彈槍的結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有關槍支定義規定的要件,且其發射彩彈時槍口動能平均值達到93焦耳,已超過國家軍用標准規定的對人體致傷動能的標准(78焦耳)。

各地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彩彈槍進行管理,以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該文是公安部依據《槍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對彩彈槍管理所發出的專門通知。若按6mm直徑彈丸換算,其對應比動能值應為277j/cm²。8kg.m 是使戰斗人員造成傷亡的槍口動能下限,如美國軍醫總署定義殺傷力為彈丸撞擊動能達約“78.6焦耳”則足以使人喪失戰斗能力為真槍界限。

且這個判決還有另一個爭議點是在於《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鑑定工作規定》(公通字〔2010〕67號及〔2019〕30號)確立的1.8焦耳/平方釐米所謂槍支標准文件從來未予公開,一審判決直接按公安部文件傷眼的18j/cm²槍標入罪,屬於文件入罪和秘密入刑罰。

下次就事論事,資料還要查齊全一點,不要只找幫忙洗地的資料,到底誰是有心版友移花接木仇恨引戰呢。
</e=e>
BigMac4Diet wrote:
這個Case 很有意(恕刪)

太強了,
加5分。
alexlin1 wrote:
下次就事論事,資料還要查齊全一點,

原來發文造謠就可以亂發?
  • 2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