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香港台灣的網友罵成一片,但是否有針對條例本身提出辯論?以下是網路看到的說法,歡迎反駁:
逃犯條例的正反方說法:
1. 反面說法 : 這次修訂的特別移送條例,只要特首同意就可移送。
正面說法 : 其實需要特首與法庭(法官)雙重同意。
2. 反面說法 : 就算須經法官同意,那也僅限於審查表面證據(prima facie evidence),根本容易被大陸送來的資料糊弄。
正面說法 : 在國際間的引渡,就是只要求表面證據。而且被引渡者若有意見,可以在香港法庭提出上訴要求。
3. 反面說法 : 若有人在政治與言論方面得罪大陸,隨便就會被引渡,或被安上莫須有罪名移送。
正面說法 : 政治與言論行為,不在此次修訂的引渡範圍內。若有被背後政治引渡可能性,香港法官可依據此項可能性不引渡,即便被引渡者被要求引渡的是其他非政治性罪名。
4. 反面說法 : 大陸法律根本不可信。
正面說法 : 如前三點所述,香港法庭有相當之裁判權力可從中處置。若民眾對香港法官都不信任,那麼不該本末倒置去反對條例,應該直接對香港法律體系做檢討。
同時若部分香港民眾真對大陸政治有如此惡劣的看法,且經過嚴肅的考察後證明真是如此,那麼其中有理想性的人,應該比照血鑽石,把大陸的水電當成血水電,大陸的金融支援(比如在金融海嘯中)當作血錢,就該大力爭取在香港立法都不要接受了吧?否則是不是該釐清,彼此的權利義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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