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香港法院對在香港以外地區犯下的罪行沒有管轄權。"這個漏洞來加強修法,應該比較務實才對,不是嗎?

如題,是否可以增修"香港人在香港以外地區犯罪,香港(政府?機關?)可以啟動調查並依當地(政府?機關?)提供之人事物證等進行調查與審查..."

法界專家們的看法又是如何? 網友的看法呢?

(僅就事論事,請勿失控亂戰,感謝!)
2019-06-13 14:16 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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