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參考:賴士葆以德國為例 指廢促轉會不會損及被害者平反權益
促轉會爆發前副主委張天欽在會議中劍指侯友宜爭議,國民黨資深立委賴士葆提案廢止「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目前已完成連署,預計明天送案。
賴士葆全文:
我主張廢掉「促轉會」的最重要理由就是現在的促轉會已經對外承認是「東廠」,既然是東廠怎麼改組就沒有太大意義,改來改去還是「東廠」,只是從張公公換成 X 公公而已。一些綠營不斷強調的諸多問題(如冤獄平反、去威權等),其實只要透過現有司法程序與修法強化相關法律皆可達成。
「促轉會」實質上已成為清算鬥爭異己、操作選舉的違憲黑機關,例如:執政黨透過國會多數暴力讓行政單位輕率取得司法調查權,嚴重破壞現行憲政架構。張天欽事件發生至今,執政黨毫無悔意,只用換一兩人來搪塞、斷尾求生,蔡英文總統也沒有向國人道歉(張天欽是蔡英文從陸委會一路提拔上來,蔡都沒責任?),我相信社會多數人是無法接受這種政治操作的,畢竟促轉會是道道地地「獨立機關不獨立、轉型正義不正義」的東廠而已。
附帶說明促轉會廢除後根本不會損及過去被害者平反權益:
東德在柏林圍牆倒塌後的轉型正義,分成三部分:A:被害人賠償及恢復名義部分,B:政府官員當時扮演加害者部分。C:歷史研究部分。
A:由政府主導,目前臺灣白色恐怖及二二八補償條例可以擴大適用範圍,直至台灣1992年國會全面改選前的政治犯皆適用。並將二二八補償條例等皆正名為賠償條例。
B:追究責任部分由法院審理,依據証據進行調查及審判,若當事人已死亡者,依法治原則處理。
C:公開歷史檔案,並成立白色恐怖歷史檔案館,定期舉辦研討會及展覽,以確立當代對過去歷史錯誤的反省。其檔案內容原則上交由歷史學者研究,若牽渉當事人或及後代,有權閲卷相關資料。
東德的做法,把賠償、追究、歷史檢討,明確分立不同單位,主要便是他們的目的是轉型,而非交給新政權過多權力,產生濫權。尤其對於責任歸屬,交由司法機關認定而非行政機關,就是為了確保法治原則,不致轉型工作成為「新濫權、新不正義,新迫害。」
南非總統曼德拉上台後成立「真相調查委員會」,其目的是還原歷史,撫平傷痛,並且攜手前朝政府走向「大和解」。所以其真相調查委員會主要著重上述C的部分,其成立之目的在「大和解」而非「大鬥爭」。這是南非和現在台灣執政黨的不同。
促轉條例所以被行政法院認定有違憲之嫌,要求大法官釋憲,就是因為它賦予行政機關行政及司法權的角色。在任何崇信分權的民主制度社會,都不會立此法律、成立此機構。
因為這等於是用新獨裁反省舊獨裁。因此才會衍生張天欽事件,張天欽不是個案,而是機構濫權的結果,正如過去的戒嚴時期。
即使如執政黨委員所言,許多被迫害者正要申請賠償,這並非本案反對的對象,所有的被迫害者,都是舊體制下該反省、道歉、賠償的對象。那是一段血淋淋的威權體制下可能了不起的犧牲奉獻者,即使不曾對其施加迫害的其他人,在那個時代選擇緘默、或是選擇和執政者站在一起,對他們都有一份愧疚。包括現在的總統及副總統、行政院長。
所以本案完全支持全民必須授權主管機關對過去被迫害者進行賠償、名譽恢復等工作。其方式,是學習柏林圍牆倒塌後的德國模式。
以台灣目前既有的相關賠償條例,擴大處理即可。
張天欽被批評的不是他誠心誠意地推動被害人賠償的工作過當,而是濫權。他的濫權也非個人因素,或僅僅是個失言風波,而是促轉條例的立法濫權。
即使黃煌雄有心促進和解,即使幾位民進黨領導者沒有惡鬥的本意,促轉會與促轉條例仍很容易形成怪物而被利用。張天欽不會是單一事件;贊成賴士葆所提的,先強化現有相關的賠償補償條例。
促轉會出現東廠的爭議,連吳子嘉都問國民黨黨中央去了哪裡?
一個如此重要的議題,倘若好好的處理,國民黨很大機會爭取更多支持
怎麼好像只有單兵作戰,或是黨籍立委去貼東廠,去行政院鬧,甚至是杯葛預算
他說吳主席應該正式出來發表聲明,對促轉會以後何去何從有套原整論述,然後整合黨內力量,朝這個目標衝
賴士葆一人能代表?
下面有段視頻,是幾個月前促轉會主委提名人黃煌雄在立院委員會被高金素梅質詢時內容
看看....一個原住民立委都做足功課,問到黃煌雄無言以對,連不清楚都說出口
這麼簡單的歷史連功課都沒做,這個人還有資格做主委?
高委員提到兩個重要事項,其實國民黨哪些飯桶可以借來用
1.促轉會轉型正義條例定義,是1945年8月起算,其實到10月國民黨才到台灣接收政權
也就是中間有兩個月空窗期,仍是日本在管治,按照法定條例定義也該要查
2.高委員引用資料,日本在哪空窗期印了一億元台灣銀行卷紙鈔,收購台灣的物資和糧食運回日本
造成台灣物價飛漲,也就是二二八爆發的經濟因素
好笑的是,黃煌雄說"不清楚"
基本上,笨笨的老K,說有條件再支持促轉會,把1945年以前日據時代的歷史也要列入轉型正義作為條件
看看媚日派如何下得了台?
摘錄:
...民進黨屢屢引用德國或東歐的例子,說明促轉會及《除垢法》的必要,這其實是胡亂套用與借刀殺人。德國的轉型正義旨在清理納粹對六百萬猶太人的大屠殺,波蘭、捷克等國的《除垢法》則是為清除共產時期的非法餘緒,兩者皆與台灣的政情大相逕庭。台灣是民主轉型成功的國家,明明已順利進行三次政黨輪替,民進黨卻要與納粹或東歐共產垮台相提並論,這豈非要把台灣推向倒退?...
...對於傷害台灣社會極深的二二八事件,我國在一九九五年即已制訂《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迄今廿餘年,民進黨仍企圖從這個舊瘡疤挖寶,豈是意在和解?
...事實上,張天欽企圖以除垢概念鎖定侯友宜,就是一種渾水摸魚的行徑。我國在一九八七年已宣布解嚴,鄭南榕自焚事件發生在一九八九年,侯友宜不過是一名民主時代奉命執行公務的刑警。如果促轉會認為此案有「除垢」之必要,應該鎖定當時的總統李登輝,而不是抓侯友宜這種「小咖」。
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表示,此事真正該檢討的地方,是促轉會缺乏制衡,而且法律制度上設計有問題,復仇和清算的意味太強烈,本來不該是東廠,卻很容易變成東廠。
廖元豪說,《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從最前端的定義就有問題,根本沒有定義什麼叫轉型正義,只要促轉會認為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精神的東西,都可以去沒收或調查,缺乏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的定義,等同是「他認為你違反了,那就是違反」,促轉條例應該具體限縮範圍,例如228事件或特定冤案,而非以抽象的方式給予空白定義,否則註定會出問題。
廖元豪也說,東德的舊德模式或南非和解模式,根本不適合台灣。整個社會完全拋棄過去的劇烈變動才叫轉型,但台灣的變動是一種和緩的模式,而且已經成功轉型30年。台灣政權經過多次輪替,30年前這樣談還說得過去,但若現在還這麼講,那就是過時的思維。
以此鹿窟事件為例,就可以藉由目前臺灣白色恐怖及二二八補償條例,進一步修法補強與擴大適用範圍即可。
此案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與「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規定而已獲得補償之受難者或家屬共117位,再進一步撤銷並公告其原來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等;而另有14位受難者,雖因補償基金會查無申請補償卷證或資格不符而未受補償,但仍可撤銷罪刑宣告。
像這樣由監察院調查確認,仍可以現有的補償條例(稍作調整) 做平反(直接給司法單位做註銷罪刑),並不需要集行政與司法大權卻缺乏監督的促轉會怪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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